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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经济职能的法律限定与实现进路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5年
4
25-36
杨青贵
西南政法大学中国农村经济法制创新研究中心,重庆 401120
经济职能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职能具有应然性和必要性.基于实现经济职能所面临的理论和实践制约,为更好实现主体功能和职能定位,应当严格限制非经济职能.非经济职能在现行法上由一般性的非经济职能以及支持和配合实施乡村治理等特殊性的非经济职能构成.通过严格限制特定的公共利益这一法益指向,将职能设定的依据限定为法律、行政法规并通过法益目标锁定非经济职能范围,是严格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经济职能的理论进路.分析结果显示,结合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统一代行村、组两级集体事务的实践惯性,宜采取代理理论将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村级和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经济职能的履行主体,并禁止将非经济职能全部剥离后交给村民自治组织承担.按照差异化实现路径,一般性的非经济职能宜采取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协作履行的思路,纳入党组织领导下的乡村治理框架;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集体规制权的定位及其谦抑性要求,采取以激励性规制或间接性规制为主、强制性规制或直接性规制为辅的规制手段,依法履行特殊性的非经济职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非经济职能        公共利益        集体规制权
village-level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non-economic functions        public interests        collective regulatory autho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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