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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下宅基地收回权的法理钩沉与制度续造
2024年
1
76-95
杨青贵
西南政法大学中国农村经济法制创新研究中心
对宅基地收回权的认知不应拘泥于《土地管理法》第66条的字面意思,不能简单套用传统公法的权力阐发逻辑,而应从历史、体系以及目的维度探寻本源.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由物权权能和管理权能组成.宅基地收回权作为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管理权能的权利转化,是"三权分置"下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的制度体现.面向权利法定要求,应以《土地管理法》第66条为基础,提取<<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6条相关内容后单设宅基地收回权专条.宅基地收回权应由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村、组成员集体统一行使,适用情形仅限于基于集体利益需要,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关于节约集约利用的规定,因撤销或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宅基地,非本集体农户在原有宅基地上房屋拆除后未获批重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且需引入"六步"程序,将原批准用地的政府批准作为宅基地使用权收回行为生效依据.
管理权能        宅基地使用权        收回
The Management Rights        The Homestead Use Right        Reposse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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