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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资格权回归集体成员权的实质与路径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4年
4
52-66
杨青贵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三权分置"背景下的宅基地资格权,是"两权分置"背景下宅基地使用权中身份性内容析出后权利化的结果,但实质上源自集体所有权及其塑造的集体对成员"户有所居"保障关系.将宅基地资格权定位为集体成员权,符合宅基地资格权探索的实践理性,是宅基地资格权向集体成员权的应然回归.宅基地资格权由集体成员组成的农户所拥有的宅基地分配请求权、宅基地使用权回复权、宅基地补助补偿权及衔接权能构成,其行使不得违背"限禁规则".基于保障功能及其对应集体成员权实现的要求,宅基地资格权设定应当采取登记生效模式,并明确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在宅基地管理中的权限,代表成员集体开展宅基地资格权认定与登记工作.将"自愿有偿"作为主体放弃宅基地资格权的强制要求,坚持宅基地资格权不得流转,并以"户有所居"保障功能实现为依据.通过相应的衔接规则,可以实现宅基地资格权与集体住房保障、国家住房保障、土地征收制度有序衔接.
宅基地资格权        集体成员权        衔接规则        保障功能
qualification right of homestead        collective membership right        transition rules        the guarantee fun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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