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合成技术在刑事证据领域的应用带来了深度合成技术"何以伪证"与"何以证伪"的现实问题.深度合成技术进入刑事证据领域,通过对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视听材料、电子数据的深度伪造给刑事司法公正带来了未知风险和挑战.深度合成技术背离了"技术向善"的原则,带来了虚假信息传播的风险、误导刑事侦查方向的风险、消减社会信任和社会共识的风险,等等.对此,应通过数字正义赋能法律规制、强化技术服务平台的主体责任、深度合成明确标识与技术甄别、完善深度合成技术证据鉴定程序等方式,在刑事证据领域实现对深度合成技术的有效规制,避免陷入不可挽回的"科林格里奇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