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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新解
《知识产权》
2025年
2
3-23
马一德;赵迪雅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我国司法实践对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讨论缺乏体系定位与层次分析.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体系并非单一结构,而是由被动审查义务、特殊审查义务组成.是否突破现有体系为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规定更高的注意义务,需回归该体系逐一分析.算法推荐的伪中立性,无法适用被动审查义务,而全面审查义务又与三方主体的权利保护冲突.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承担特殊审查义务的理由不在于,算法推荐技术与信息管理能力存在正相关的假设,而在于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角色转型,且特殊审查义务的风险防控内涵与算法推荐诱发的侵权风险相契合.在个案中,需结合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规模、被推荐作品属性、推荐行为应用场景,考量其特殊审查义务.
算法推荐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        注意义务        特殊审查义务
algorithm recommendation        algorithm recommendation service provider        duty of care        special review obl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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