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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四个维度"厘清股权投资领域的欺诈行为
《检察实践》
2024年
24
12-15
王娟;黄方;黄淑莹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 518052;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 518052
检察机关办理股权投资类案件时,要严格认定把握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既要注重审查行为人获取资金的手段和心态,又要判断涉案财物的性质归属,对财产性质做精细化区分.定性时以合同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保护的双重法益为指引,以行为人的犯罪手段及犯罪后果侵害的核心法益展开分析,依法准确定性.审查过程中通过开展提前介入侦查、案件会商机制等方式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为指控罪名形成完整证据链.通过厘清涉案资金流转情况,追查赃款去向,扎实开展追赃挽损工作,为被害人弥补损失的同时,贯彻落实"检察护企"工作要求,以综合履职为企业投融资保驾护航.
检察护企        投资骗局        改变定性        侦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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