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事诈骗网络化和共犯化的发展态势下,如何有效区分商事诈骗犯罪与民商事欺诈成为商事诈骗案件的关键问题.基于刑民交叉的视角,非法占有目的、欺骗行为和财产损失是界分商事诈骗案件的三大方面.其中,非法占有目的既是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也是主观违法要素,包括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两大部分.鉴于非法占有目的的独特定位,应推动其进行客观化、实质化认定,并建构包括主客观双重路径的排除规则;商事诈骗犯罪的欺骗行为包含内容和程度的要求,要求排除针对基础事实的边缘性欺骗,而仅处罚针对基础事实的根本性欺骗.同时,骗与取之间的特定因果关系,也是商事诈骗犯罪客观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财产损失的判断,应当进行类型性分析,在区分双方交易型、单方给付型和混合交易型的不同商事诈骗案件基础上进行妥善把握.这一制度建构能够有效避免刑事手段不当地介入民事纠纷,实现民刑共治的格局.
商事诈骗 刑民交叉 非法占有目的 欺骗行为 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