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我国近年来在数据安全保障法治体系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总体国家安全观将国家安全视为一个有机整体,非法分析个人数据行为产生的辐射性抽象危险因此受到关注.该行为不但作为传统犯罪的诱因导致社会安全受到进一步威胁,更使得数据安全向国家安全其他领域呈现辐射性危险.我国前置法的失能与刑法的规制缺陷使得非法分析个人数据行为成为了国际数据战场中第三国主体侵害我国数据主权和国家安全的不法工具.基于风险预防的理念,有必要通过刑法法益保护前置化将集体法益保护必要性还原到个人数据安全法益中,即在刑法中设立非法分析个人数据罪,完善数据安全刑事立法.
总体国家安全观 数据安全 非法分析个人数据行为 刑法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