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期一年的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取得了很大成效,但实践中对医生收受患者红包、医药企业赞助学术会议费、医院收受医药企业"明扣"等情形的贿赂犯罪认定,存在"宽严有余而相济不足"问题.不同的医药贿赂犯罪案件,因犯罪目的、犯罪方式、犯罪时期等存在差异,反映出不同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大小,认定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行区别对待.具体路径为:将医生收受患者的特定类型红包,从严认定为犯罪;仅将医药企业假借赞助学术会议向医生的隐性行贿,从严认定为犯罪;从严认定医院收受医药企业所付"明扣"的行为为犯罪,但要兼顾特定情形下的以宽济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