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行为的判断不是固化的,需要根据行为主体作出不同认定.由于民事主体、商事主体和行政机关存在天然的能力差距,进行区分认定不违背平等原则.商事主体的营利性、商业性决定其以完成交易为主要目的,商业行为中存在的一般夸张不是诈骗行为,而是具有社会相当性的日常举止.相较而言,民事主体的缔约能力较弱,应限缩不作为诈骗的成立,对于利用系统漏洞、薅羊毛的行为应予以出罪.行政机关作出行政给付行为时,其目的是实现公共福利,当申请人或行政相对人部分文件的造假行为无碍目的实现时,不属于诈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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