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研究对言语行为和传闻规则之间所具有的联系关注不多,但不可否认的是许多证据规则都有语言学方面的考量,因为在审判中产生的许多证据都是证言性的,即语言学上的证据.而证据规则恰好控制着法庭决策者所能接触到的信息,其中既有证据相关性的考量,也有对其可靠性的重视.传闻证据规则则是禁止某些类型的言语行为作为法律上的证据,特别是传闻他人先前所说的话中包含的断言,以及为表达案件中有关争议事件的真实性而提供的断言.自然语言中的传闻可能是证据判断所依赖的不太可靠的基础之原型,其并不构成一个硬性的规则.所有这些都对我们的法律体系建设和语言机制之间的关系产生了影响.首先,也许是最重要的一点,我们天生的认知天赋似乎包括我们能够判断我们所吸收的,以及与他人交流的信息的可靠性.而且不可否认的是,尽管法律上的传闻排除规则与语言学的据素现象有密切的关系,但这种关系并不是一一对应的.传闻规则只涉及传闻,而自然语言通常会创建一个据素可靠性的等级,从直接经验到感官知觉,再到推理证据(法律中的间接证据),然后是传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