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大量文献抒发了法律对统计/概率证据的厌烦,尤其是对裸统计证据的排斥.这类文献都是基于错误的前提才持有这样的态度.至少就美国法律而言,人们对统计形式的证明并没有普遍反感,当证据的提供满足了可采性(其中最重要的是可靠性)正常标准时,即使裸统计数据也是可采的,并足以支持裁决.相反的信念是建立在一系列差错基础上的:最重要的是,对法律制度的结构和普通法裁决性质的错误建模.造成这些错误的原因是,这些文献常见的方法论依赖于奇怪的假设,这些假设错误模拟了潜在法律关系,并包含了不可能的认识论要求.总的来说,这些现象分散了人们对影响法律制度的真问题的注意力.
Naked statistics Probability Admissibility Lousy evidence Error ris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