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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治理的关系理论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23年
2
119-160
索洛姆·维尔琼;林少伟
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数据治理法是规范个人数据收集、处理和使用的法律制度,也是理论研究和诸多拟议立法改革关注的重点话题.各种理论提出了不同的信息法益:部分强调数据主体对其数据化条件的个人控制权,部分则注重实现数据主体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但这些理论在概念层面上都存在相同的缺陷,一言以蔽之,都未能抓住数字经济中数据生产的痛点:以群体为基础考察人际关系.在数字经济中,数据收集的社会价值和危害大多源自这种关系性.从理论层面阐释这一观点,即数据是由法律和技术制度构成的社会关系,并揭示数据关系催生超个人法益的运作机制.如何妥当地代表和裁决这些法益,需要依靠更具公共和集体(例如民主)性质的数据生产治理形式.个人主义的数据主体权利根本无法代表这种群体层面的影响,遑论给予相应的解决方案.
数据治理        关系理论        隐私        社会信息危害        数据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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