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目的不仅关乎公司内部权力配置之关键性根底,更指涉公司法律制度体系之结构性基础,但学界对此尚未形成共识.公司 目的在不同历史时期具有差异化内涵,一开始呈现出浓厚的公共目的色彩,后在工业化发展与普通公司法背景下逐步衍生出私人目的.传统股东至上论与利益相关者论长期以来争执不休,开明的股东价值则因救济机制的缺位而难掩股东至上之实.为克服传统二分法路径弊端,有必要重塑公司目的,以可持续性营利作为公司目的新型模式.在具体实现路径上,可从宏观上构建以公司 目的为主动型的公司法律生态,并在此法律生态环境下植入目的条款、对目的性股东予以赋权、在股东与董事之间设置隔离区、扩大董事义务和优化公司社会责任.
公司目的 股东至上 利益相关者 可持续性营利 社会责任
corporate purpose shareholder primacy stakeholder theory sustainable profitability social responsibil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