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双被告制是指在复议维持案件中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充当共同被告的情形,其暗含着将行政复议的核心功能界定为行政层级监督的价值取向.然而,对行政复议的这种功能定位有其内在缺陷.行政复议的核心属性应当是司法性,其本质功能在于对复议申请人权利的救济.同时,复议维持案件中的行政复议机关仅仅是纠纷的居间裁断者而非纠纷制造者,行政复议机关在此过程中并没有给复议申请人增加新的风险和负担.因此,维持原行政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不应成为共同被告,现有的"行政复议双被告制"应当被消解.对于"行政复议机关充当维持会"的问题,可以通过加强建设行政复议保障制度的方式加以解决.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双被告制 制度功能 行政层级监督 权利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