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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诉讼可控复杂性与可行简单性之均衡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2年
2
114-124
陈锦波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北京100088
电子诉讼应当同时具备可控复杂性和可行简单性的双重功能特性.增加电子诉讼可控复杂性的途径在于:在技术上,建立稳定、安全且功能多样的电子诉讼平台,并实现该平台与其他网络平台的互联互通;在法律制度上,确认异步审理的法律效力、建立相应的失权制度、确立电子签名的使用规则并扩大法院对涉网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而要实现电子诉讼的可行简单性,则需要深入挖掘电子诉讼复杂性的来源,进而采取相应的应对举措:在技术方面,彰显电子诉讼平台的交互性;在制度方面,加强对电子诉讼的程序性法律控制;在机构方面,通过网络平台来实现对电子诉讼繁杂事务的有效治理;在人员方面,提升诉判主体各方运用互联网技术和法律规则的能力.
电子诉讼        功能特性        可控复杂性        可行简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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