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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标准的具象维度与实践纠偏——兼论类案证据标准的数据化统一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
4
38-49
熊晓彪
中山大学 法学院,广东 广州510275
中国司法实践将证据标准混同于证明标准、充分性标准等事实认定的判准,不但使其偏离了本来意涵与功能,而且导致了"填鸭式"定罪等问题.证据标准包含单个证据审查标准和案件整体证据判准标准两个维度,是一种关于案件准许进入审判的最低证据门槛,既不同于主要决定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更区别于次级决定的证据充分标准.类案证据标准的数据化统一,需要经过三步程序:类案证据标准的制定、数据化建模及将数据化证据标准模型嵌入公检法共享的计算机系统.然而,此种数据化统一过程则又可能诱发法定证据主义倾向、单项证据准入标准的自动校检难题以及现有技术缺陷导致的系统困境.
证据标准        具象维度        实践纠偏        数据化统一        技术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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