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益的异质性是刑民行责任并用的基本前提,然而,公益诉讼中刑民行责任组合并用却常指向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中的同质性法益,出现了损害责任实体认定与程序衔接上的公私交融,由此引发了传统刑民行衔接理论在公益诉讼案件中的适用困境.因此,寻求一种新的责任认定与程序追究上的共识与标准便成为了公益诉讼案件责任认定的重要方向.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恢复性"基准与兼顾司法效率的基本原则,构成了公益诉讼刑民行责任一体化理论前提.同时,在此实体判断和程序判断的统摄下,公益诉讼案件的类型化分析和公益诉讼专门立法的路径成为了公益诉讼刑民行责任一体化追究机制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