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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制度论纲
《知识产权》
2021年
8
21-31
马一德
中国科学院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
我国宪法赋予了人民检察院追诉犯罪、监督法律实施的核心功能,特别是在法律监督方面具有民事、行政、刑事、公益诉讼的四大检察职能,这将为知识产权保护发挥关键作用.知识产权案件具有高度技术化、专业化、复杂化的特点,传统检察权行使机制并未充分考虑该类型案件的特性,在职能履行中存在专业能力不足和权力行使分散的现实困境.尽管我国局部检察机关对该问题的解决进行了经验探索,但仍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知识产权检察保护体制应当顺应时代要求进行改革,从而切实提升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实效:一是要构建专业化的检察机构,逐步实现知识产权案件处理的专门化、管辖集中化、程序集约化和人员专业化;二是要改革检察权力运行机制,完善知识产权"两法衔接"工作机制,探索赋予人民检察院对知识产权犯罪的自侦权、完善知识产权检察保护专家咨询和辅助制度.
知识产权        检察保护        检察权        管辖权        创新        制度论纲        法律监督
  
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制度论纲

马一德

内容提要:我国宪法赋予了人民检察院追诉犯罪、监督法律实施的核心功能,特别是在法律监督方面具有民事、行政、刑事、公益诉讼的四大检察职能,这将为知识产权保护发挥关键作用。知识产权案件具有高度技术化、专业化、复杂化的特点,传统检察权行使机制并未充分考虑该类型案件的特性,在职能履行中存在专业能力不足和权力行使分散的现实困境。尽管我国局部检察机关对该问题的解决进行了经验探索,但仍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知识产权检察保护体制应当顺应时代要求进行改革,从而切实提升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实效:一是要构建专业化的检察机构,逐步实现知识产权案件处理的专门化、管辖集中化、程序集约化和人员专业化;二是要改革检察权力运行机制,完善知识产权“两法衔接”工作机制,探索赋予人民检察院对知识产权犯罪的自侦权、完善知识产权检察保护专家咨询和辅助制度。
关键词:知识产权;检察保护;检察权;管辖权;创新;制度论纲;法律监督
Abstracts:Under China's Constitution and laws,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s are conferred the core functions of prosecuting crimes and supervis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laws, especially the four major procuratorial tasks on implementation of laws for civil, administrative, criminal and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s, which can play an key role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However, when intellectual property cases are highly technical, professional and complicated, and the traditional procuratorial power exercising mechanism in China does not fully consider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se cases, there are practical difficulties during performing their functions, such as lack of professional ability and decentralized power for exercising.Although some local procuratorates have made empirical explorations to solve these problems, they still fails to meet the practical needs.Therefore, the procuratorial protection system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should be reformed in tune with the times to improve the effectiveness of procuratorial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Firstly, it is necessary to build the specialized procuratorial institutions, and to handle intellectual property cases gradually in the centralized jurisdictions, under the intensive procedure and by professional personnel.Secondly, there's a need to reform the exercising mechanism of procuratorial power, such as improving the working mechanism of "convergence of the two laws"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exploring for conferring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s the power of self-investig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criminal cases, and improving the expert consultation and assistance system for procuratorial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Key Words: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secutorial protection; procuratorial power; jurisdiction; innovation; institutional reform; legal supervision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1]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基本建立起门类齐全、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确立了知识产权的民事、行政和刑事保护。对内来讲,我们建立了涵盖商标、专利、版权等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外来讲,我们加入了几乎所有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2]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关键在于加强法律实施,因此必须重视司法保护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主导性作用。
  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权行使机制的不断完善,为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提供了充分保障。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及其配套体系的完善仍然任重道远,尤其是司法保护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包括案件举证难、侵权事实认定难、案件审理周期长等。[3]这些问题使得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难以得到有效追诉。人民法院行使对知识产权各类案件的审判权,深化知识产权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方面。然而,我国司法权力运行的核心在于司法机关各司其职、司法权力相互配合、制约[4]。其中,人民检察院承担着追诉犯罪、监督法律实施的核心功能,理应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承担重要角色。但在知识产权治理体系的建设和完善过程中,知识产权犯罪的追诉与对知识产权法律实施的监督却一直处于边缘地带,并未受到应有的关注和讨论。
  因此,欲全面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效能,司法改革不能仅仅侧重于司法审判之一维,也必须明确知识产权检察保护的功能定位、完善知识产权检察体制,提升改革的同步性和协调性,从而全面实现知识产权全方位司法保护。
一、知识产权检察保护是重大制度安排
  我国《宪法》第134条以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条都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的权力和责任。具体而言,人民检察院在追诉知识产权犯罪、监督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实施方面发挥着以下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
(一)追诉知识产权犯罪
  知识产权侵权难以遏制的重要原因是违法成本低。增加知识产权的侵权成本,严格依法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是知识产权法律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在知识产权案件中,民事程序和行政程序是解决纠纷的主要途径,但刑事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升格惩罚,是规制知识产权恶意侵权、提高违法成本、增加法律威慑力的重要手段。
  我国在1979年《刑法》中即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1997年《刑法》修订又设立“侵犯知识产权罪”专节,2004年、2007年、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颁布了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三部司法解释,明确知识产权侵权入罪标准,不断加强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力度。202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侵犯知识产权罪”一节8条法律条文中的7条予以修正,并增加1条作为第219条之一。此次修正使刑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更加全面、细致、严格,使得我国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更加完善,同时彰显了国家严厉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态度和决心。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仅侵害知识产权人的私权利,一些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会严重挤占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市场份额,使创新者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会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抑制创新活力和创新成果转化的动力,侵害公共利益。可见,知识产权保护不仅仅涉及到对私权利的保护,在触及公共利益时,特别是使市场秩序失衡的情况下,也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从刑事犯罪的角度而言,“知识产权犯罪的客体应当是市场竞争秩序,犯罪对象则是知识产权权利本身”。[5]
  从实证数据来看,2016年至2020年,关于知识产权犯罪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逮捕21,400余件案件40,000余人,批准逮捕16,300余件案件28,000余人;审查起诉30,000余件案件65,000余人,提起公诉23,000余件45,000余人;共监督公安机关立案661件817人;共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构成犯罪的1000余件案件1300余人。[6]可见,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起到不可或缺的刑事案件追诉作用。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中,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以实现保护知识产权人合法权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目的。这是由我国检察机关的职能所决定的。其承担着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提起公诉、抗诉等职能,是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主要公权力机关之一。
(二)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是法律实施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我国《宪法》第134条明确规定了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0条赋予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和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四大检察”职能。[7]对不同性质的法律纠纷进行全面的法律监督,使得法律监督制度不断完善。[8]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同样需要人民检察院的该“四大检察”职能。
1.民事检察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裁判尺度不统一是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中存在的严重问题。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于知识产权客体涉及专业化的知识,而各地司法机关在各类专业化知识方面的人才储备并不均衡。另一方面,则是知识产权法本身较为抽象,知识产权案件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上容易出现争议,客观上存在较大的裁判空间。此外,因知识产权客体具有非物质性,对同一客体所实施的侵权行为可不受时间地域所限,这更加要求裁判的统一性。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因法官对证据标准的采信认知不同、赔偿数额差距巨大、甚至侵权与否判定不同等情况。同时由于大部分知识产权案件仍由属地法院审结,受司法“地方化”影响,一定程度上存在司法保护偏向当地企业而扭曲市场机制的现象。有学者通过定量的研究方法肯定了实践中一审存在“地方保护主义”,而二审不存在司法地方保护。[9]知识产权案件的上述特征决定了检察机关更应发挥法律“守护者”的作用,确保知识产权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行政检察
  除民事司法保护外,我国建立起了与之并行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制,即具有中国特色的“双轨制”保护。行政保护具有程序简便、处理快、效率高的优势,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内容。但“双轨制”同时存在执法机构过于分散、执法力度有所欠缺、执法标准不统一等隐忧。[10]行政权力是国家权力中最具有扩张性、最具有灵活性、最难控制的权力,若运用不当会对知识产权保护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负面影响。因此,需要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来确保行政执法权公平公正行使。在湖北张伟假冒注册商标案中,检察院利用行刑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结合相关调查后发现该案件没有移交给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启动监督程序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及时阻止了行政执法机关对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降格处理。[11]
  检察机关在履职的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侵犯民事主体合法权利的,应当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其纠正,把握好自身补强监督的定位,充分发挥行政检察强化监督体系的独特优势,[12]避免行政权力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偏离正确的轨道。
3.刑事检察
  刑事检察主要包括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等职能。[13]在打击知识产权犯罪过程中,需要检察机关发挥两方面监督功能。一是立案侦查监督职能。面对侦查机关有案不立、立而不侦、久侦不决或采取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款物不当等情况,检察机关应进行监督,防止以罚代刑、有案不立等问题出现,确保涉嫌构成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进入刑事程序。此外,若监督过程中发现侦查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等违法违规行为,可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二是诉讼监督职能。在诉讼过程中,针对审判机关可能会出现的不合法的审判行为(诸如遗漏罪名、量刑过轻等现象),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防止审判机关对审判权的滥用,并确保依法对知识产权公平公正的保护。比如,在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立案监督案中,检察机关在办理售假犯罪案件时发现未立案侦查的制假犯罪与已立案侦查的售假犯罪不属于共同犯罪,于是便启动立案监督程序,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制假犯罪。[14]
4.公益诉讼检察
  知识产权虽然属于民事私权,但却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戈登教授指出:“一个强大的公共领域对一个国家的文化和科学健康有重要贡献。因此,知识产权制度必须对公众需求和要求同作者权利一样保持敏感。”[15]当知识产权权利人实施知识产权权利滥用行为对文艺创作、科技进步以及市场竞争形成不当约束时,则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假冒注册商标等行为不仅仅涉及知识产权人利益,还有可能对消费者利益造成损害;对于国有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传统知识、民间文艺等应属于全社会的财富,当其受到侵害而缺乏权利主体主张时,有必要提起公益诉讼而维护公共利益。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检察职权在既有司法实践中并不限于环境保护、社会安全、国家财产等传统领域,也包括知识产权领域,在保护和捍卫公共知识财产中发挥着独一无二的作用。如邓秋城、双善食品(厦门)有限公司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此案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对双善公司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江苏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侵害消费者权益民事公益诉讼,主张涉案金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受理。[16]
(三)小结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刑事立案、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监督”“精准开展民事诉讼监督”“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积极稳妥推进公益诉讼检察”等意见。要求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在民事、行政、刑事、公益等方面的监督工作,而知识产权案件也不例外。
  由于知识产权案件在事实认定以及法律问题上的专业性导致裁判结果存在操作空间,容易发生司法裁判结果不统一、行政权力滥用等问题。此外,由于知识产权涉及公共利益增加了知识产权案件演变为公益案件的可能性,加上“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以上特性都迫切要求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充分保护法律监督的功能。
二、知识产权检察保护的现实困境
  保护知识产权是我国成为知识产权强国的重要支撑,而人民检察院在知识产权保护中肩负着追诉知识产权犯罪、以法律监督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不可替代的重要职能。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发布一系列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17],明确了知识产权检察工作总体部署,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相关解释[18],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法律适用标准,发布《常见罪名公诉工作证据指引》,进一步规范涉知识产权案件办理工作,强化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检察。
  一个科学、高效、合理的制度是权力发挥其应有作用的保障。然而,面对具有特殊性的知识产权案件,现有检察制度捉襟见肘,无法有效应对。其症结在于目前知识产权检察保护仍然局限于传统检察权行使模式,对知识产权保护本身的专业性与法律关系的复杂性缺乏关注,无法完全适应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殊性。例如对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审查逮捕、起诉由刑事检察部门负责,而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依然分别由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负责办理。这就导致检察机关在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监督方面滞后于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改革的进程,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机关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功能,导致打击知识产权犯罪困难,法律监督乏力甚至出现真空地带。有学者总结了我国现阶段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存在以下四大障碍。第一,体制障碍。检察机关缺乏统一的统筹协调机构且未设立针对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殊办理程序。第二,机制障碍。知识产权案件中的行刑衔接工作机制不完善,致使部分案件容易经行政程序降格处理。第三,人才障碍。对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视度不高,检察机关专业知识产权案件办理人才短缺。第四,手段障碍。检察机关作为公权力机关,在知识产权案件中更关注侵权者法律责任的承担,对权利人利益的关注不够,对维护知识产权社会价值的认识缺位,致使知识产权的可持续发展受到影响。[19]本文将知识产权检察困境归纳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知识产权检察保护专业能力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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