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选官”的法理思考
摘要:近年来,我党在纠正“四风”工作上取得很大成效,但在干部选任方面仍然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我们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推进干部选任制度的改良,既要加强法律制度的保障,也要加强科学技术的支撑。干部的民主选举要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逐步提高选举的直接性和竞争性。干部的考察任命应当利用技术手段,充分发挥大数据的资源优势,借助算法模型对候选干部进行全方位考察,努力推进选拔过程的科学化、精准化、民主化和公开化,做到任人唯贤和人尽其才。
关键词:干部选任;改良;大数据;法理思考
无论对一个国家还是一个组织或机构而言,干部选任至关重要。毛泽东同志曾经说过:“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
〔1〕我党历来重视干部的培养与选拔,但在我们的干部队伍中依然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现象。2020年4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陕西考察期间强调,这次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斗争是一次大考,充分彰显了各级党组织的强大战斗力,彰显了广大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同时也暴露出一些党组织领导力不强,一些党员干部能力不足、作风不实的问题。
实事求是地讲,党对政治建设的重视程度不可谓不高,历次主题教育的范围不可谓不广,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不可谓不严,但四风问题、庸政懒政怠政现象仍然屡禁不绝。为何经过民主选举、层层选拔的干部仍然会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本文试图从干部的选任机制入手,对其做出一些法理上的思考。
一、纠正“四风”工作中显露的干部队伍问题
2012年12月4日,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内容包括要改进调查研究、精简会议活动、精简文件简报等等,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2017年10月27日,十九届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实施细则》,进一步向全党全社会释放出继续推动作风建设的强烈信号。这些年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工作总体上取得了很大成效,特别是在遏制享乐主义、奢靡之风方面。一方面,中央以上率下落实八项规定产生涟漪式示范效应,推动全国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出台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细则,进而通过党风的改善带动了政风的改进,推动行风乃至整个社会风气的持续好转;另一方面,反“四风”与反腐败斗争的密切结合推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工作的落地生根,使得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长牙”“带电”,成为每名党员干部不可逾越的红线。
中央八项规定是中国共产党改善领导干部工作作风、践行群众路线的政治规则,具有政治净化的作用,能够使良性政治秩序与国家治理形成耦合效应;反“四风”工作涉及方方面面,核心还是在党员干部中树立一种准则意识,纠正官本位的思想,避免将工作职责直接等同于无限的权力。具体来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工作有助于规范党员干部的行为,破除陋习,保持党的先进性与纯洁性;有助于推动反腐倡廉工作走向标本兼治,防止大吃大喝、公款旅游、拉帮结派、奢侈浪费等蜕化变质行为蔓延升级,及时将腐败分子清除出干部队伍;有助于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塑造良好的政治生态,避免败坏党的形象、污染政治生态的情形发生。长此以往,就给党员干部设了“高压线”,给党组织“强身健体”与“去腐生肌”。
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工作的落实过程中也遭遇了一些新问题,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例如,一些地方或单位因为怕违反精神,采用形式上合规但费时费力、不合情理的方法做事,或者干脆不做事,导致了更大的浪费,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有些地方的领导干部为求政绩而不计成本,使得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问题加剧;还有的地方或部门“四风”问题趋于隐蔽化、变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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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是干部队伍问题的表象,干部选任制度不合理是干部队伍问题的深层原因。如果干部选任和晋升由上级领导决定,跟老百姓无关,有些干部就容易形成眼睛向上看的习惯。于是,不仅说话要和上级领导保持一致,更有甚者连着装也要和上级领导保持一致。倘若各级干部的主要精力都放到这些事务上面,自然就没有心思去认真考虑民意与民生了。“云南地下组织部长”的苏洪波就是看中了某些党员干部的这种心理,处心积虑营造出“来头大、靠山硬、关系广”的表象,对云南政治生态造成了严重破坏。
〔3〕以上所反映出来的不仅仅是干部个人的问题,更是干部制度的问题,其与干部选任制度中缺乏民主元素密切相关。
我国干部选任有两种基本方式:其一是民主选举;其二是考察任命。但是在现实中,干部的选任一般都是由少数人研究决定的。于是,民主选举变得徒有虚名,任人唯亲的现象屡见不鲜。在具备基本条件的人数超过选任人数的情况下,存有私心的决定者往往会优先考虑自己的亲友,或者优先选拔自己的亲信。于是,“重关系”和“重站队”便成为某些地方官场的潜规则,请客送礼乃至买官卖官也就屡见不鲜了。诚然,一些道德高尚的领导人在决策时也能客观公允、任人唯贤,但干部选任权力的行使,必须法德并举,既要依德用权,又要依法用权。因此,我们应该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认真推进干部选任制度的改良。
二、地方领导干部选举制度的改良
中国共产党早在延安时期就提出了“民主政治,选举第一”的口号。当时,边区人民采用“投豆子”的方式实现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
〔4〕新中国成立后,民主选举制度经历了不断的探索发展。195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颁布实施,随后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第一次人大代表的选举,产生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1954年,经间接选举产生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第一次会议,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建立。
我国的选举制度主要包括两个部分:其一是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其二是各级政府首长及主要官员的选举制度。按照《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其他各级人大代表则由下级人大代表间接选举。
〔5〕此外,各级政府的主要官员由同级人大代表间接选举。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副主席由全国人大代表选举;省长和市长由省或市的人大代表选举。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负责对各级选举工作的领导,包括政策指导、推荐候选人、主持选举规则的制定等。
“文革”结束后,我国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推进民主选举制度的改革,首先在基层选举方面取得了一些突破性进展。例如,1979年的新《选举法》颁布后,由人民直选的县级人大代表选举中就出现了“竞选”活动,
〔6〕并且规定“各党派、团体和选民,都可以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1998年颁行的《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开始实行村委会主任的“海选”。四川等地还在此基础上试行了乡镇长的直接选举。2010年修订的《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2013年由民政部印发的《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进一步明确了村委会选举的程序和场地等要求。截至2015年12月,在开展村委会换届选举的8个省(区、市)中,98%以上的村委会实行了直接选举,村民平均参选率在95%以上。不过,这些“海选”中也出现了“贿选”和“宗族势力”干扰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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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中国的选举制度还存在一些缺陷,主要表现为欠缺选举的直接性与竞争性。因此,为了切实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我们必须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前提下,改良地方领导干部的选举制度,提高选举的直接性和竞争性。选举的竞争性主要体现为差额选举。与等额选举相比,差额选举为选举权的行使提供了更多的选择空间。相应地,这也给候选人带来了竞选压力,进一步促进了选举的合理性,也更符合“选”字的基本要义。当前我国地方领导干部选举制度改良的要点是贯彻落实《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中确定的“差额选举”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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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由于思想得到解放,法制建设也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全会次年的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新的《选举法》,首次规定全国各级人大代表一律由差额选举产生;同时通过的《地方组织法》把差额选举办法推广到选举地方政府领导。
〔9〕1979年下半年开始,在试点的基础上,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县级直选。历史经验表明,民众的民主参与热情与法律所能够提供的制度空间有着密切的联系,而且通常是正相关关系。
1986年,全国有12个省的人大常委会主任、8个省的省长、15个省的法院院长和11个省的检察长进行了差额选举;在县乡两级,正职领导人的差额选举更为普遍。大概由于差额选举中出现了一些“失控”的状况,所以1986年底修订的《地方组织法》把差额选举原则改为“两可”原则。
〔10〕于是,90年代初期地方政府首长的差额选举大为减少,但是也在某些省的选举中出现了人大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落选而“陪选”当选的事,譬如浙江和贵州的省长选举。
〔11〕另外,一些地方的市、县级政府领导人的选举中也出现了上级组织部门推荐的候选人落选的情况。也许因为这些现象的发生,现在地方政府首长的“差额选举”变得有名无实了。
王绍光教授指出:“在过去一些年里,全国各地从省级到乡级的国家机关正职几乎全部实行等额选举,而唯一的候选人几乎都是党委组织部门安排的。至于副职官员的选举,由于《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实行差额选举(差额数1—3人),各地党委组织部门便纷纷采取最低差额数的策略(即只规定一个差额候选人)。为了保证这个策略成功,有些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千方百计地阻碍人大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或安排可靠的人充当‘陪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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