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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科技革命对我国三种专利保护客体模式的挑战
《知识产权》
2017年
12
80-85
闫文锋;王福涛
中国科学院大学人文学院;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机关党委
新科技革命        专利保护客体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新科技革命对我国三种专利保护客体模式的挑战

闫文锋 王福涛

内容提要:从我国三种专利保护客体模式设置的背景入手,阐述了我国三种专利保护客体并行是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指出其特点是:三种客体用同一部专利法来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保护对象针对的都是产品、发明和实用新型的界限比较模糊。从立法模式等三个方面分析新科技革命对三种专利保护客体模式的挑战,并提出应对之策,即现阶段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制度进行适当调整;从长远来看,加强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制度的研究,逐步积累条件,逐步推动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单独立法。
关键词:新科技革命 专利保护客体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Abstract: The paper sets out from the background regard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patent protection mode in China, analyzes the reason for juxtaposing the three protection objects, namely encouraging innovation and creation, and points out its characteristics, i. e. one Patent Law protects three objects, both utility model and design protect products, as well as the boundary between invention and utility model is ambiguous. The paper analyzes the challenges to such protection mode by new technological revolution from three aspects, including the legislation mode, and puts forward the responding strategy. The strategy has two main points: for the time being, it is necessary to appropriately adjust the utility model and design systems; and for the long run, try to legislate independent Utility Law and Design Law.
Key Words: new technological revolution; patent object; utility model; design
一、我国三种专利保护客体模式设置的初衷
(一)整体背景
专利法出现后的五百多年时间[1]中,世界科学技术水平取得了巨大发展,专利制度所保护客体的技术含量持续提高,涉及的范围不断扩大。世界各国的专利制度始终围绕着保护鼓励创新、促进科技发展的主旨,不断适应着国际国内政治、经济等外部环境的变化,经历了持续而漫长的改变和完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各种领域的知识产权概念以不同形式合并到专利领域,世界范围内专利的概念从商品制造的独占经营权扩展到诸如外观设计、植物新品种、商业方法等领域。各个国家对专利的定义并不相同,比如美国的专利类型分为发明专利、植物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而日本则分别立法,特许专指发明专利;实用新案和艺匠则分别对应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我国则用一部专利法,将专利权的保护客体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虽各国专利类型划分不同,保护的客体有别,但其制度设置均适应和促进了当时的经济和科技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具有相应的合理性。随着社会发展特别是新科技革命的兴起,不同专利保护客体模式和社会环境发生了变化,专利制度面临着新的挑战。
  新中国的专利制度起始于1984年,相较于西方国家动辄上百年的专利史来说,我国专利制度十分年轻,所以在法律制定之初需要参考和借鉴西方国家已有的专利制度,并结合我国实际和国际环境进行设计。我国专利法中,设置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专利法自颁布以来虽经历数次修订,但基本类别格局没有变化,仍然是同时保护三种专利。就世界范围而言,所有国家专利制度都把发明专利作为支柱,发明专利是各国现代专利制度的核心内容,但各国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制度设计和具体规定则往往存在较大的差异。
(二)我国的实用新型专利制度
1.实用新型专利制度出现的背景
  专利制度建立之初并没有实用新型这个类别,它的诞生地是率先进行工业革命的英国,而德国在1891年颁布实施的《实用新型保护法》则标志着它走向成熟。德国的这部法律将实用物品和生产工具等小发明作为保护客体,是世界上第一部较为完备的保护实用新型的法律。日本随后在20世纪初借鉴德国的做法也建立了符合本国国情的实用新型制度,以保护创造性较低的手工业制品等。目前,全球范围内施行实用新型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大约有75个,在过去一百多年的时间中,各国实用新型制度不断完善,对保护各国创新成果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由于《巴黎公约》中对实施实用新型制度没有强制规定,所以其在各国产生的首要因素是其国当时的经济政治制度、科技和工业的发展状况,以较有代表性的德国和日本为例。德国的外观设计法保护的是具有美学意义的产品形制,而发明是具有新颖性和典型技术进步特征的产品和方法,其实用新型制度的出现则晚于前二者,是针对创造性较低的实用“小发明”进行保护。德国实用新型制度不断发展完善,保护范围逐渐扩大,在德国科技和工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其保护对象从手工工具扩展到电路设计、又扩展到几乎一切产品[2]。实用新型制度真正发挥了对发明和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补充作用,对德国各个产业的创新发展都提供了有利支撑。日本专利制度始于19世纪末,其实用新型制度始于20世纪初。其时,欧美大量先进的机械化生产方式进入日本,带来了大量的发明创造,而日本自身工业制造水平仍在学习发展阶段,在机械工业领域的创新没有欧美的多,而日美通商后建立的专利制度自然更多地保护了欧美在日的利益。为了扶持本国创造性较低的手工业产品领域的创新,日本于1905年颁布实施了《实用新案法》,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保护了包括文具、灯具在内的大量日用品和手工业品创新,为其中小企业的原始积累提供了法律制度上的支撑,推动了科技创新与进步。
  从德、日两国实用新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我们可以看出这项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有着很强的外部相关性,一个国家的工业科技水平不仅仅取决于科技含量最高的某些科技创新,更多的还是取决于许多实用有效的小发明创造支撑的平均发展水平。实用新型制度就是如此,它在不同时代保护的客体往往不是当时最先进的创新,而是创造高度没有达到发明专利要求的“小发明”,它们技术寿命短、易于快速仿制的种种特点,决定了它们必须使用一种“短平快”的制度加以保护。
2.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设置
  我国实用新型的制度设计与德、日两国有着很强的逻辑一致性。我国《专利法》第2条第3款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从法条本身可以看出,我国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虽比德国的窄,只局限于产品的技术方案,但其创造性的要求还是比发明低的,制度保护的客体还是创造性相对较弱的“小发明”,类似于发明专利之外的二级发明保护体系。
(三)我国的外观设计专利制度
1.外观设计专利制度出现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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