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刑、替代刑实现刑罚目的中的作用
上世纪50年代起,欧洲大陆开始的
刑法改革确立了法治和人权的刑事政策,特别是战后初期的“社会防卫运动”主导了当时的
刑法改革的方向。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就是对于以往的报复性司法进行了批判,主张建立人道主义的新型刑事政策。在强调
刑法在预防犯罪方面的功能以外,还主张应该同时运用民法、行政法、社会法以及教育、卫生、社会福利等多种手段加以控制。同时确立了非犯罪化以及非刑罚化
[2]在刑事政策中的地位。
澳门特区在1995年颁布现行
刑法典以前,一直适用1886年葡萄牙
刑法典。对于这部为本地区起草的
刑法典有学者评论其体现了三个主要方针:一是忠于本地区的刑事法律传统(以葡萄牙法律为蓝本,采用了其内容及解决方法);二是遵守回归的需求(载于《联合声明》);三是尤其考虑到法律所针对之人(考虑了本地社会的多元性及其特殊的价值)。
[3]而1995年澳门
刑法典在提交立法会讨论时的“理由阐述”中就明确指出澳门刑事立法依循葡萄牙的法律传统,“体现出一种单一、有连贯性,且明显系人道及革新之看法”并进而强调由此所建立的刑事体系的意义在于“教育被判刑者及使之重新纳入社会”。“不应纯粹为要求被判刑者赎罪而将之舍弃,使之处于孤立之状况;反之,应使被判刑者能透过对话实际参与教育及重新纳入社会之活动,并培养被判刑者之责任感”。澳门现行的刑事政策仍然体现了对以往法律原则、立法技术及刑事政策的延续,其中包括轻刑化的刑事政策,例如废除死刑和无期徒刑;强调被判刑者重新纳入社会的目的,规定了选择刑、替代刑、缓刑。
澳门
刑法典第
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科处刑罚及保安处分旨在保护法益及使行为人重新纳入社会”。由此确立了澳门
刑法典的立法理念,刑事制裁已经有了与以往不同的目的,更加强调“保护法益及使行为人重新纳入社会”。并确定了一项原则,“科处不超逾三年之徒刑可由非剥夺自由之刑事处分代替,但该等刑事处分必须适当及足以实现处罚之目的;如属不严重之案件,法院并得不科处任何处罚”。正如当年澳门
刑法典法律提案的引介中所指出的,首先从法典的基本渊源来看,“仍未脱离葡萄牙
刑法的传统。”而在谈到其所体现的基本原则和价值时强调:“以人类尊严及以尊重其基本权利的明确方式为基石。尽量按人的过失严格使每人负起其应有的责任。以极低的介入原则作主导及排除文化上的独断。构建一个人道及重返社会的体制,明文规定禁止死刑及无期徒刑,以及每当非扣押性的处分可适当及足以实现惩处的目的时,尽量以其他的非扣押性的处分替代短期徒刑”。法典中也体现了西方国家刑事政策“轻轻重重”的趋势。对部分犯罪的刑罚作出加重处理的调整,“以便所定的刑罚成为社会安稳的指标”。
立法者所强调的对基本权利、人道主义、包容及个人自由等价值尊重的人道及革新的意义通过革新刑罚的方式予以体现。澳门
刑法典所规定的主刑包括徒刑及罚金两种。罚金刑作为主刑独立于徒刑,有些犯罪可以单独处以罚金,例如伪造货币罪或者假造印花票证罪中的某些情节较轻的行为(收到该等伪造货币或票证后方知是假的或伪造者)可以单独处以罚金;另一些情况下,罚金可以作为徒刑的选择刑,由法官直接判决处以徒刑或科处罚金。而不自愿缴纳罚金或者在强制下仍不缴纳罚金的,则罚金当转换为监禁。除此以外,罚金还可以作为徒刑的替代刑,判处的方式与前述情况不同,罚金在此种情况下并非在判决中直接被适用,而仅作为直接适用的徒刑的替代品。设计这些制度的理念正如一份判决所阐述的:从澳门
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