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国平
苏州大学
【摘要】基于对美国宪法的共和政府、自由与有限政府三大基本价值的历史背景回顾、历史内涵的分析以及历史价值的反思,认为美国宪法基本价值观的确立有其独特的历史特性、历经多元的利益博弈、实乃异中求同的妥协产物,且随着时代的发展,美国建国立宪时的基本的政治价值观之重要性序位也在悄然应变。
【关键词】美国宪法价值;共和制;自由;有限政府;秩序
【英文摘要】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historical background, connotation and historical values of the three fundamental values of US Constitution-republican government, liberty and limited government, it is concluded that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three fundamental values has their unique historical background,going through multi-interests games and being a compromise result by different parties. Such historical reflections could offer some useful references for building constitutionalism in China.
【英文关键词】three fundamental values of US Constitution; republican government;lib-erty;limited government;historical reflections
一、引言
宪法作为一部规范性文件,充满着体现各国绝大多数人们或立宪者认为重要或基本的价值规范概念,诸如言论自由、正当程序、私产不可侵犯、社会主义公有制、民主、法治、平等,
宪法的首要任务即是规定国家的基本价值和原则。美国宪法作为世界上第一部具有宪政意义的成文
宪法,是世界上最简洁的
宪法之一,其所宣示的基本价值众多,如个人自由、平等、秩序、安全和财产权等,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为世界各国所认同,但如美国学者所云,其明显反映了制宪者们的基本价值观的应该是—强调共和政府、自由和有限政府。
[1]美国宪法在其立宪当时即充满争议、后人也多加怀疑
[2],正如哈佛宪法学者劳伦斯·H·特赖布(Laurence H. Tribe)所言,非常重要的是我们不应无视这样一种既存的事实—我们的
宪法是如何的不完美、经常遭致激烈反对。
[3]今日世界各国宪法学人,尤其是中国宪法学者,谈及
宪法研究时,有些人在某种程度上将美国宪法可能视为一种被供奉和顶礼膜拜的器物,在研究和学习之时,中国虽有“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的俗话,但若持此态度学习美国宪法,可能会不自觉地滑入“
宪法理论美国化”的窠臼,多半会造成东施效颦的效果。美国宪法价值建立有其独特的历史文化宗教背景、国别特色、政治价值观和意识形态作为基础,有其独创而非完美顺利的立宪过程,有着诸多价值观的激烈对撞,这些因素的综合可能是任何一个其他国家所无法效仿和复制的,因而值得他国宪法学人警醒和反思的地方,本文致力于探讨美国宪法三大基本价值观诞生的背景及其自身的内涵分析,并反思其对我国实现宪政可能的用途与启迪。
二、美国宪法三大基本价值观诞生的历史背景
要深入理解美国宪法的架构为何选择了共和政府、重视自由和倡导有限政府、渴求秩序、安全、平等和私产保护及其之间的平衡,我们便不得不审视美国立宪当时的历史、政治哲学观和意识形态等诸多影响制宪的因素。
(一)多元化的民众构成与不信任民众的心态奠定立宪张力的基础
美国宪法制定时的美国民众背景和观念的构成可谓是多元化、异质性。据估计,截止到美国宪法制定后的第一年(1790),居住在美国各州领土上的人中大约有60%来自英格兰、来自苏格兰、德国、爱尔兰等国家的人口比例都超过8%,另外还有颇为可观的来自于荷兰、法国和瑞典等国家的殖民者。
[4]而且这些早期殖民者与教会间的联系亦具多元化特质,一份估测1775年(即独立宣言的前一年)美国殖民者与教会间联系的资料也充分显示了信仰的多样性:公理会教徒—575000人;英国国教徒—500000人;长老会教徒—410000人;荷兰改革教派教徒—75000人;德国教会教徒—200000人;教友派信徒—40000人;浸信会教徒—25000人;罗马天主教徒—25000人;卫理公会教徒—5000人;犹太教派教徒—2000人。
[5]多元化和异质性的存在,加上各自在身份地位、职业、居住地、财富等方面的明显差异,催生了不同的意识形态和身份认同,美国革命之前的诸多生活加深了殖民者在信仰结构与生活现实之间的矛盾,从而使其处于动荡不安、变动不居和缺乏秩序的状态下,美国作家迈克尔·考曼(Michael Kammen)曾在其《自相矛盾的民众—对美国文明起源的探究》一书中描述了美国殖民者信念中诸多自相矛盾之处,殖民者领袖信仰中残存有欧洲殖民者观念与意识形态中的固有矛盾,从而形成一些自相矛盾而又难以调和的张力,其中就包括抽象上对个人的明示信任,然而在内心深处存在着对人民整体上的不信任。后来以汉密尔顿等为代表的联邦党人不信任人民、厌恶人民政府之心理早已在美国成为众所周知之事,便也不足为怪。正如考曼教授所言,起源的多重性、种族的多元化和社会的异质性导致了令人不适的紧张和压力,而美国意识形态中存在的诸多矛盾不断强化并加深了此种方向感的缺失,迫使美国宪法的起草者和构思者难以仰赖其他文明在很大程度上依赖的诸如其见解、固有的传统经验、家庭和社区的观念等来建立秩序与平衡,不得不希望通过法律手段来寻求秩序与平衡,同时增添立宪的多维张力。
(二)政治多元主义论和意识形态与思维方式矛盾化催生美国宪政思想的形成
一些国家是非常单一的,其大多数公民有着一样的伦理、宗教背景和共同的历史,在这样的国家中,其政治文化的基本价值观容易达成共识,而美国作为一个移民国家,民众的多元化有着各种各样的文化和政治背景,往往通过各自家庭的言传身教来达致政治社会化,将民众融入美国的政治文化,在200多年的历史进程中,美国人民终究铸成对一些包括自由、平等和财产权在内的诸多价值观和理念的深深认同,这种可称之为美国主流文化的价值观带有西欧文明的深深印迹,美国政治继承了对个人主义、私有财产、犹太—基督教伦理等诸多偏好,而在政治学说方面则深受洛克、孟德斯鸠学说的影响,美国革命接受了洛克和孟德斯鸠的自由主义,而不是卢梭的平等主义,平等与自由作为对立的价值早在美国建国前后亦有反映,以杰斐逊为领导的反联邦党人主张平等,并试图通过州议会制定立法来实现平等化诸如取消以前的债务合同等;联邦党人针锋相对地主张通过建立联邦宪法来保护私有产权,并限制各州议会的平等化立法措施。自由与平等有时是相互矛盾的,美国人对此早有认识:不受干预的自由市场可能产生巨大的不平等,而民主政府的干预可能对市场的自由竞争产生消极影响。在自由与平等的价值选择之间,由于美国的主流接受洛克的自由契约论—倡导人的自然权利、强调对政府的制约,而非卢梭的民主契约论—强调民主与平等,因此美国人更偏重对自由价值的钟情。联邦党人麦迪逊发展了最早的“政治多元主义(political theory)”理论—认为人本质上是社会性的,倾向于形成各种群体,政治是各集团之间为其成员获取利益的斗争,鉴于美国的政治体制结构,集团冲突倾向于通过妥协和协调得到解决,以便各方利益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满足。
[6]麦迪逊通过《联邦党人文集》第10篇,从“派系”的视角论证了政治多元主义思想,认为社会是由利益或见解相互冲突的派系组成,派系斗争可以受到控制但不可能根除,除非扼杀人的基本自由,要维持自由,就必须制衡派系力量,制止任何派系消灭或吞并其他派系,这正是一个政治多元主义国家的首要任务,而社会多数在民主体制中是最大的派系,因而成为美国宪政的主要制衡对象。
[7]有学者认为此种理论构成了美国宪政的思想基础并至今仍统治着美国思想界,政治多元主义酷似经济自由主义,强调不同的观点在公共场合下公开辩论,且最后结果由广大选民决定,
宪法是政治领域的反托拉斯法。
[8]有些美国人认为建构在在霍布斯、洛克、罗尔斯等论说基础上的美国宪法,在某种意义上成为对政治哲学艰深问题的确定性回答和鲜活演绎。
在美国这样一个民众渊源多元化且意识形态与思维方式极度矛盾化的未成型的国度里,对一定的秩序和平衡的渴求成为
宪法的重要使命。迈克尔·考曼(Michael Ka-mmen)在其《自相矛盾的民众—对美国文明起源的探究》一书中较为深刻地揭示了美国早期殖民者意识形态中的诸多矛盾,如既相信命运天定,同时又坚信个人可通过发奋图强来改变自己的生存环境;殖民者确信现实生活的重要性,又坚信可以在天堂得到永久的救赎;对个人主义的狂热信仰与对加人组织、形成社区的深切渴望之间存在激烈的矛盾;抽象上对个人的明示信任,然而同时在内心深处存在着对人民整体上的不信任;信仰机会均等,但同时又对经济、社会和智力上的平等持保留(若非反对的话)态度;与法院和法律秩序的建立最为相关的是,祈求安定和秩序与相信个人应享有行动自由之间的相互矛盾;殖民主义者赞成人人享有尊严与自由,但他们同时又征服土著美国人并拥有奴隶;既崇信法律又需要偶尔的无法无天,与对法院的需要相伴的是对法院的不信任,若非对法院厌恶的话。
[9]也许美国殖民者信仰和思维方式的矛盾化倾向为人类所固有,当这些殖民者怀抱极高的期待来到美国,此种高期待与新世界中开拓荒野与挣扎求生的现实产生落差,此类生活现实某种程度上加深了殖民者信仰结构与生活现实之间的矛盾,使其处于动荡不安、变动不居和缺乏秩序的状态下,此时又不能像其他文明那样依靠固有的知识、经验、传统来建立秩序与平衡,此时通过法律手段来建立秩序与平衡的渴求来得更为迫切和现实。矛盾的心态、多元化的政治和族群现实使得1787年聚集于费城的美国宪法的起草者们看待问题视角都是多维双向的,既推崇个人自由,又对人性持悲观态度,对人性本善深表怀疑,这也与西方文明的主流文化相契合,从《圣经》上所写的亚当与夏娃偷食禁果而被罚到人间赎罪,奠定了其“原罪说”的基调—人性本恶,人来到世间是带罪受罚而来,是来赎罪的,这与东方人之初、性本善的哲学观点是不同的,比如他们深信私利在很大程度上(如果说不是全部的话)是人类行为的核心。对此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在《联邦党人文集》第1篇中就有认识,他写道:“……野心、贪婪、私仇、党派的对立,以及其他诸多比这些更不值得称赞的动机,不仅易于影响支持问题正确一面的人,而且影响到反对问题正确一面的人。……”
[10]渴望民主,但又对纯粹民主的直接民主深表戒意;对民众持不信任的态度,而同时对权力集中于一人或少数人之手也持怀疑态度,诸如此类表现颇为强烈的矛盾情结注定了美国宪法起草者们必须善于玩好平衡术的技巧,巧妙地进行权力制衡。
(三)邦联实践的缺憾呼唤联邦共和制和新
宪法的诞生
1777年11月15日,第二届大陆会议起草的《邦联和永久联盟条例》(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 and Perpetual Union)(下称《条例》)通过,该条例反映了对一个强大的中央政府的担心。所谓邦联,是指多个独立的邦(state)的一种自愿联合,成员邦只接受对其行动自由的有限限制,所以邦联几乎没有一个有效地行政权威。但《条例》本身的诸多缺陷使得邦联政府在应对战争需要等方面显得力不从心,形成掣肘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