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26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 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本办法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包括卫生清扫、居民小区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的卫生费和特种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按照规范有序、便捷高效的原则,进行征收管理。
凡在本市市区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均应按本办法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享受抚恤补助的家庭、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凭相关部门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经市城管部门核实,可以免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程序制定并公布执行。
(一)居民每户每月4.00元,暂住人口每人每月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