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5第5号)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餐厨垃圾管理条例》已由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6月20日审议通过,经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9月24日审查批准,现予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海西州人大常委会
  2025年10月16日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餐厨垃圾管理条例
  (2025年6月20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24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促进餐厨垃圾减量化产生、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障
食品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监督管理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畜禽屠宰及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厨垃圾产生者)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加工废料、过期食品、废弃食用油脂和包装材料等。
  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四条  餐厨垃圾的管理应当遵循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全民参与、因地制宜的原则。
  州、县(市)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引导餐厨垃圾产生者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量。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餐厨垃圾管理协调机制,并将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法定授权的职责范围内开展本辖区内的餐厨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餐厨垃圾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餐厨垃圾治理专项规划,统筹安排餐厨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并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餐厨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餐厨垃圾管理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餐厨垃圾管理及监督工作,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违反餐厨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信、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牧、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