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2025年9月1日州九届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5年9月19日恩施州人民政府令第9号公布 自2025年10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消纳、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和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建筑垃圾分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
  第三条  建筑垃圾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构建统筹规划、政府主导、属地负责、分类处置、全程监管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负责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建筑垃圾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明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布局、规模,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全程监督管理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管理的日常巡查、信息上报、线索移交、配合执法等工作。
  第五条  州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是全州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州建筑垃圾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指导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源头管理、物业企业装修垃圾管理,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在市政工程中的推广利用。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建筑垃圾处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源头管理、物业企业装修垃圾管理,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中的推广利用,对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和工地扬尘进行监督管理。
  州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州城建筑垃圾贮存、利用和处置场所的用地选址、规划审批等工作;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在房屋建设中的推广利用,对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和工地扬尘进行监督管理。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辖区建筑垃圾贮存、利用和处置场所的用地选址、规划审批等工作。
  州、县(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配合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配合相关部门查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州、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州、县(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建筑垃圾道路运输企业及其车辆运输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运输经营行为。
  州、县(市)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督管理、水利湖泊、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六条  推行建筑垃圾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实行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联单管理制度,推行电子联单管理。
  第七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核准制度,未经核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投诉、举报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章 产生和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