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扒鸡保护与发展条例
(2020年9月28日德州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与传承
第三章 创新与发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德州市扒鸡品牌,传承扒鸡传统制作技艺,弘扬扒鸡文化,保证扒鸡产品质量,促进扒鸡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德州市行政区域内扒鸡的传统制作技艺和文化传承、知识产权保护、生产经营、产业发展及其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扒鸡是指始创并根植于德州,经过三百多年的传承和发展,以鸡为原料,以植物香辛料为主要辅料,通过洗理造型、蜂蜜(糖浆)涂喷、油炸上色和煮、煨、焖等传统技艺制作,具有独特地方风味和品质的整鸡熟肉制品。
第三条 扒鸡保护与发展应当依法落实生产经营者责任,坚持政府扶持、行业促进、社会参与的原则,做到保护与发展并重、传承与创新相结合。
第四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扒鸡保护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和实施扒鸡保护与发展的政策措施。
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发展改革、商务、财政、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审批服务、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扒鸡保护与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推动扒鸡生产经营者依法设立扒鸡行业组织,按照职能对扒鸡行业组织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扒鸡行业组织应当按照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原则,开展信息交流、技术培训、信用建设、权益保护、纠纷调处等活动,促进扒鸡保护与发展。
第六条 扒鸡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消费者负责,并接受监督。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扒鸡保护与发展相关活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危害扒鸡保护与发展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八条 鼓励新闻媒体开展扒鸡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扒鸡文化的宣传,对违反扒鸡保护与发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 保护与传承
第九条 从事扒鸡生产,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原料鸡使用检验检疫合格的毛鸡或者白条鸡,来源可追溯;
(二)辅料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和传统制作技艺要求;
(三)生产工艺流程符合扒鸡传统制作技艺要求;
(四)生产加工场所及其环境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和卫生要求;
(五)产品质量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所标识的产品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