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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石人血泪山保护条例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白山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5号


  《白山市石人血泪山保护条例》已经白山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5日审议通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经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3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4月7日


  
白山市石人血泪山保护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章 传承和利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石人血泪山遗址遗迹保护,激发广大群众爱国热情,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石人血泪山的保护、管理和利用。

  本条例所称石人血泪山,即石人血泪山死难矿工纪念地,是指位于白山市江源区大石人镇光环街北,日伪统治时期被日本侵略者、伪满政府和汉奸把头奴役、压迫、残害致死矿工、家属遗迹地,包括老君庙、父子坟、夫妻坟、万人坑、填人沟、尸骨重叠、白骨坡等多处遗址遗迹以及纪念碑、纪念馆、塑像等设施。

  第三条 石人血泪山的保护,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石人血泪山保护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保护机制,依法协调解决有关重要事项。

  发展和改革、财政、文化和旅游、自然资源、林业、公安、应急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石人血泪山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 江源区文物主管部门对石人血泪山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江源区石人血泪山罹难矿工纪念馆是石人血泪山保护工作机构,负责石人血泪山日常管理工作。

  大石人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石人血泪山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依法设立石人血泪山文物保护基金,专门用于石人血泪山文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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