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异议复议案件办理指南
一、办理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异议复议案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推进执行程序,依法查控、处置财产,依法规制失信背约行为,依法保护产权,最大限度实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合理原则。执行权的行使应正当合理,在依法兑现胜诉权益的同时,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诉求,防止因执行行为给债务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三)比例原则。执行过程中,执行手段与执行目的、债权人实现的利益与债务人付出的代价大致相称,合乎比例。
二、超标的保全与执行异议的类型
(一)诉前与诉中财产保全,仲裁前与仲裁程序中保全,被保全人认为人民法院超过保全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被保全人财产的。
(二)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认为人民法院超过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债务数额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
(三)人民法院采取保全与执行措施后,以超标的为由解除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申请保全人、申请执行人认为解除行为错误的。但对经异议复议审查而解除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行为提出异议,属重复异议,不予受理。
三、不属于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异议审查范围的情形
(一)被保全人、被执行人主张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但理由为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归他人所有的,应由案外人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依照
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二十七条进行审查。
(二)被保全人对民事保全裁定所载明保全的具体财产有异议的,应当在民事保全裁定所指定期限向作出民事保全裁定的立案、审判部门申请复议,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
四、构成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情形
(一)保全过程中判断是否超标的额时,原则上应以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价值为准。当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价值大于保全标的额时,为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二)执行程序中判断是否超标的额时,应当综合财产价值、执行快速变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流拍降价等因素加以衡量,对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明显超标的额的限制,应当适当从宽掌握,但一般不得超过执行标的额的30%,即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价值数额大于执行标的额的130%时,可以认定为超标的。也就是财产降价20%处置时,与执行标的额基本相当。
五、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人应提供证据材料
对人民法院保全与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对所主张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价值及权利负担状态等。
执行实施部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前应当主动询价,或事后及时询价。当事人申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的,执行实施部门应当询价。
六、确定保全与执行的标的额的方法
申请保全人请求保全的数额,为保全标的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