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
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粤高法〔2018〕300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司法局:
现将《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研究室、省司法厅律管处。
联系人:陈明蔚(省法院),联系电话:02062620923。
梁金玲(省司法厅),联系电话:02086350690。
特此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司法厅
2018年12月27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
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试行)
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及《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律师调查令,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时,经代理律师申请,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批准,由指定代理律师向接受调查的单位、组织或个人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的法律文件。
第二条 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可在起诉、审理、执行阶段提出。
起诉阶段,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应于递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后提出。申请调查的证据包括当事人主体资格、管辖等与受理有关的起诉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