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制定机关:
全部
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公布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主题分类:
全部
效力等级:
全部
搜索 清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
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粤高法〔2018〕300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司法局:


  现将《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研究室、省司法厅律管处。

  联系人:陈明蔚(省法院),联系电话:02062620923。

  梁金玲(省司法厅),联系电话:02086350690。

  特此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司法厅
  2018年12月27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
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试行)


  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律师调查令,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时,经代理律师申请,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批准,由指定代理律师向接受调查的单位、组织或个人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的法律文件。


  
第二条 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可在起诉、审理、执行阶段提出。
  起诉阶段,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应于递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后提出。申请调查的证据包括当事人主体资格、管辖等与受理有关的起诉证据。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分享
划线
批注
分享
投稿
划线
选择文字与已标注内容“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
重复,继续标注将覆盖上次标注内容
是否继续?
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