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
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粤高法〔2018〕300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司法局:
现将《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研究室、省司法厅律管处。
联系人:陈明蔚(省法院),联系电话:02062620923。
梁金玲(省司法厅),联系电话:02086350690。
特此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司法厅
2018年12月27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
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试行)
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律师调查令,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时,经代理律师申请,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批准,由指定代理律师向接受调查的单位、组织或个人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的法律文件。
第二条 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可在起诉、审理、执行阶段提出。
起诉阶段,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应于递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后提出。申请调查的证据包括当事人主体资格、管辖等与受理有关的起诉证据。
审理阶段,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应于案件受理后,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第二审程序案件,申请调查的证据应为新证据。
执行阶段,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应于执行完毕或终结前提出。申请调查的证据包括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有关的证据。
第三条 持律师调查令调查收集的证据应为由接受调查人保管并与案件事实直接相关的书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等,但不包括证人证言、物证。
第四条 申请律师调查令,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
(三)代理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指派律师函或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法律援助公函;
(四)代理律师有效的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