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律师从事金融(消费)纠纷案件调解业务操作指引(2024)
(本指引于2024年3月27日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通讯表决通过,试行一年。)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调解业务基本原则
第三章 调解程序
第四章 调解文书制作与司法确认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制定背景、目的、依据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推动金融消费领域律师调解制度建设,充分发挥本市律师在预防和化解金融消费纠纷中的专业优势、职业优势和实践优势,第十一届上海市律师协会调解业务研究委员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在本市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结合律师办理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业务的操作流程和经验制订本指引。
第二节 适用范围(金融消费者定义、机构定义)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律师以调解员身份办理的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业务。
本指引所称金融消费纠纷系指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因购买、使用或接受金融产品或服务而产生的民事争议。
本指引所称金融消费者系指购买、使用或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的自然人。
本指引所称金融机构系指从事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以及其他金融业务或与金融相关业务的机构。
第三节 不适用的情形(涉及刑事犯罪的、其他情形等等)
第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纠纷,律师不得依据本操作指引进行调解:
(一)所涉法律关系并非金融(消费)类法律关系的;
(二)涉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与其他刑事犯罪的;
(三)当事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的;
(四)当事人在国外或者境外,且无法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进行调解的;
(五)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六)案件基础事实存在争议的;
(七)调解可能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八)其他无法调解的情形。
第二章 调解业务基本原则
第四条 律师调解员应当具有高水平、高标准的政治素养、职业道德、调解技能与法律金融知识。
第五条 律师调解员主持或参与金融(消费)纠纷调解活动,应当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的意愿,充分尊重当事人对纠纷解决程序的自由选择权,充分保障其诉讼、仲裁等其他纠纷解决程序的权利。
第六条 律师调解员主持或参与金融(消费)纠纷调解活动应当保持中立,不得有偏向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言行,增强当事人的信任感,维护调解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可接受性,营造平等和谐的调解气氛。
第七条 律师调解员主持或参与金融(消费)纠纷调解活动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除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或法律法规、调解机构调解规则、委托调解协议内容另有规定、约定外,调解事项、调解过程、调解协议内容等调解活动有关内容一律不公开,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
第九条 律师调解员运用专业知识主持或参与金融(消费)纠纷调解活动,应当注重调解工作效率,根据纠纷的实际情况,灵活确定调解方式、方法和程序,建立便捷高效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调解的优势。
第十条 律师调解员主持或参与金融(消费)纠纷调解活动,应当综合审查各方的过错程度与需求是否合理正当,全方面的向当事人解释分析纠纷情况,适当引导当事人权衡利弊。
第三章 调解程序
第一节 调解的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调解机构根据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并根据各方当事人的共同申请,受理调解案件。
第十二条 调解协议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以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的条款或协议。调解协议以书面形式为准。
第十三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事先达成调解协议,而金融消费者申请调解的,调解机构在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后方可受理。反之,金融机构申请调解的,则须先经申请人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后方可受理。
第十四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后可先进行预受理,在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后再正式受理该纠纷。
第十五条 当事人向调解机构提出调解申请时,按下列程序审核受理:
一、提交调解申请书,其中应写明及/或包括: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以及其他可能的便捷联系方式;
(2)各方当事人自愿提交由调解机构调解的意思表示,或金融消费者自愿交由调解机构调解并由调解机构征求对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的意思表示;
(3)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与调解的,应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
二、其他材料:
(1)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2)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与调解的,应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参与调解;
(3)争议相关的证据材料;
(4)其它应当提交的证据材料。
三、调解机构在收到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或邮件核实当事人调解申请意思表示的真实性。调解机构收到当事人调解申请后,应于5-7个工作内通过电话或邮件及其他可以联系到对方当事人的方式征求调解意愿,对方当事人应于5-7个工作日内回复调解意愿。
第二节 调解员的选(指)定
第十六条 每个案件原则上由一名调解员进行调解。
若遇重大、疑难案件,经当事人同意,调解机构可安排3名(奇数)调解员组成调解庭进行调解。当事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各自选定1名调解员,调解机构另行指定1名调解员。
调解机构在3名调解员中指定1名作为首席调解员,由其主持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