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海事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及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适应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需求,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为新形势下推进知识产权强国、世界科技强国以及上海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建设,市高院制定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若干意见》。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0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若干意见
(2018年7月27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中办国办《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上海市委《关于面向全球面向未来提升上海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的意见》,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完善知识产权审判机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结合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构建有利于权利保护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机制
1、充分认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知识产权保护是激励创新的基本手段,是创新原动力的基本保障,是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进入新时代,上海肩负加快建设“五个中心”,建设卓越全球城市和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历史使命,在强化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运用方面应当发挥排头兵和先行者的重要作用。上海法院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着力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为上海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建设,全力打响“上海服务、上海制造、上海购物、上海文化”四大品牌,打造衔接国际通行规则的制度创新高地,为我国建设知识产权强国、世界科技强国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2、坚持有利于权利保护的原则,积极构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机制。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事关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遵循审判规律,以创新的方法激励创新,以创新的方式保护创新。要坚持有利于权利保护的原则,着力在侵权事实查明、知识产权价值实现、侵权救济及时有效等方面构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机制。
--着力构建有利于侵权事实查明的证据审查机制。要依法加强权利人取证能力,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加大妨碍事实查明行为的惩治力度。
--着力构建有利于知识产权价值实现的损害赔偿机制。要善用各种损害赔偿计算方式,发挥损害赔偿补偿和惩罚的双重功能,切实改变维权成本高、侵权代价低状况。
--着力构建有利于纠纷及时有效解决的案件裁判机制。要进一步完善案件裁判机制,在禁令适用、“三合一”审判、庭审方式、裁判文书等方面综合施策,切实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成效。
二、强化诉讼证据规则运用,准确查明案件事实
3、加强诉讼指引,引导当事人充分举证。加强对举证责任分配、举证不能法律后果等释明,引导当事人尽力举证。鼓励当事人充分利用公证、电子数据平台等第三方保全证据方式收集、固定证据;对于时间戳、区块链等新类型证据,要主动加强研究,妥善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