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办法
(2025年5月3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78号公布 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全市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防范知识产权风险,提高科学决策水平,根据《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投入的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的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经济科技活动,是指财政性资金或国有资本投入金额较大或者对本市经济发展、科技创新、产业安全和公共利益具有较大影响的经济科技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是指综合运用信息分析手段,对重大经济科技活动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评估、评价、核查、论证,提出对策建议,为相关行政决策提供参考的活动。
第三条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新闻出版、农业农村、林业等其他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负责相关领域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的业务指导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技、投资促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涉及人才的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