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共数据管理应用规定》已经2018年5月14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与促进公共数据发展,推动数据资源整合和共享开放,提升面向民生、面向经济、面向城市治理的公共数据应用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辖区内公共数据采集生产、加工整理、开放共享和管理使用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共数据,是指政务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和管理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字、数据、图像、音频、视频等各类信息资源。
公共数据管理应用应当遵循“统筹协调、集约建设、充分利用、共享开放、安全可控”的原则。
公共数据应当按照“共享开放为常态、不共享开放为例外”的原则实施共享开放。
市和区(市)县政府将公共数据应用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辖区内公共数据应用发展,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公共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制定本市公共数据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牵头组织公共数据有关目录编制,指导、监督和协调推进本市公共数据管理应用工作。
区(市)县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数据管理应用工作。
市和区(市)县政务部门应当加强本单位本系统公共数据归口管理,明确专门机构,负责本部门公共数据管理应用工作,指导本行业公共数据管理应用。
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经信、网信等部门制定公共数据安全等级保护、风险测评、应急防范等安全制度,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安全保障和安全评估体系。
政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构建公共数据安全防控技术体系,保障公共数据安全。
承担公共数据采集、存储、清洗、开发、应用的技术服务单位应当与授权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数据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安全评测、风险评估和应急演练,确保公共数据安全可控。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告知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组织设立市公共数据专家咨询委员会。
公共数据管理应用政策措施制定、技术标准规范编制、公共数据项目评审、申请公共数据采集和系统建设经费等应当经过市公共数据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
第二章 公共数据基础设施和资源目录
本市公共数据基础设施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并按要求与国家、省相关平台对接互通。基础设施包括政务云平台、政务网络、大数据中心、灾备中心、共享平台、开放平台等。
政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已有的平台、数据等资源向统一的公共数据基础设施整合,不再新建、改建、扩建基础设施。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新建基础设施的,应当征求同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的意见。
鼓励公共企事业单位使用本市公共数据基础设施开展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