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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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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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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拉萨市人民政府令


  
第72号


  《拉萨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3月18日拉萨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 强
  2024年3月27日


  
拉萨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2024年3月27日拉萨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公布,2024年3月18日拉萨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联网与整合

  第四章 应用与维护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联网、整合、应用、维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场所和重点部位进行视频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控制、显示、处理和存储的系统。

  第三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全域覆盖、统一标准、联网共享、安全可控、依法应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作为公共基础设施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以及数字城市建设体系。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功能园区管理机构做好辖区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公安机关负责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大数据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教育、自然资源、商务、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文化、市场监督管理、旅游、卫生健康、国家安全等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负责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相关工作。

  邮政、金融、电信、电力以及具有公共服务管理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在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本系统、本部门、本行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相关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市大数据管理、国家安全、发展改革、科技、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编制全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区)公安机关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全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和实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应当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第九条 下列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场所和重点部位,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一)城市主要出入口、干道、道路交叉口、重要道路节点、要害部位、案件高发区域、城市广场和治安复杂场所、水域;

  (二)火车站、汽车站、公交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出入口、主要人行通道;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主要出入口以及其他重要部位;

  (四)党政机关主要出入口以及其他重要部位;

  (五)电信、邮政等营业网点出入口、营业场所公共区域以及其他重要部位;

  (六)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出入口、营业场所公共区域;

  (七)大型能源动力、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和加油(气)站、油库主要出入口以及其他重要部位;

  (八)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大中型商贸中心、商业街和大型市场等单位主要出入口、营业场所人员聚集部位以及其他重要部位;

  (九)学校、幼儿园、医院主要出入口,医院挂号大厅、候诊大厅等开放区域的人员聚集部位以及其他重要部位;

  (十)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档案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出入口以及其他重要部位;

  (十一)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场所出入口以及其他重要部位;

  (十二)文化体育场所、公园、景区等出入口、安检区、室外人员聚集区域;

  (十三)城中村、住宅小区、旅馆、公共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出入口、主要通道以及其他重要公共区域;

  (十四)其他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区域、场所和重点部位。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场所和区域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和相关设备:

  (一)旅馆客房、集体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可能泄露他人隐私的场所和区域;

  (二)金融、保险、证券场所中可能泄露客户个人信息的操作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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