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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印发《关于人体伤残程度鉴定相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江苏省司法厅印发《关于人体伤残程度鉴定相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苏司通〔2018〕4号


  
各设区市司法局、司法鉴定协会:


  为了保证全省司法鉴定人准确理解和适用人体伤残程度鉴定标准,规范业务操作,维护司法鉴定公信力,省司法厅、省司法鉴定协会在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关于人体伤残程度鉴定相关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通知有关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参照执行。

  
江苏省司法厅
  2018年1月29日


  
关于人体伤残程度鉴定相关问题的意见


  人体伤残程度鉴定涉及多个标准及规范,实践中由于理解和适用方面的差异而导致的问题并不少见,为了保证全省司法鉴定人准确理解和适用人体伤残程度鉴定标准,规范业务操作,维护司法鉴定公信力,省司法厅、省司法鉴定协会在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形成本意见,供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参照执行。

  一、关于鉴定时机的把握

  鉴定一般应当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其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已难以继续恢复。标准中有规定的,依据标准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照下列情形掌握:

  (一)可在损伤后3个月内进行鉴定

  适用于以原发损伤后果作为鉴定依据的案件,包括肢体、脏器缺失,内脏切除、修补,颅骨和颌骨缺损,肋骨骨折,肋骨缺损,牙齿脱落等。接受委托时应当明确告知被鉴定人,伤残鉴定后有可能影响“三期”评定。

  (二)至少在损伤3个月后进行鉴定

  适用于椎体压缩性或爆裂性骨折(不含脊髓损伤),骨盆骨折后的畸形愈合,肋骨骨折的畸形愈合,心、肺挫伤,肋骨骨折引起的胸膜粘连,肢体骨折未手术且不涉及功能障碍。

  (三)至少在损伤6个月后进行鉴定

  适用于以损伤并发症或后遗症作为鉴定依据的案件,主要包括面部或体表瘢痕(含色素改变),视、听觉功能障碍,性功能障碍,肢体骨折或软组织等损伤后涉及关节功能障碍(含手、足功能),颅脑损伤后涉及智力缺损、精神障碍、大小便失禁、语言功能障碍,脏器损伤后的功能障碍。伤后间隔较长时间手术的,鉴定时间需相应的延长。

  (四)至少在损伤9个月后进行鉴定

  适用于中枢或周围神经损伤引起的肢体瘫痪。

  (五)至少在损伤后12个月后进行鉴定

  适用于肢体长骨骨折并发骨髓炎、骨不连。

  (六)内固定在位伤残程度鉴定的时机选择

  内固定物不影响伤残等级评定的,可按骨折愈合标准选择鉴定时机。如:肋骨内固定、脊柱骨折内固定、临床认为不必取出内固定且出具证明(建议意见)的。

  对肢体邻近关节的内固定在位可能影响关节功能并需据此关节功能评定伤残等级的,原则上需取出内固定并经适当功能锻炼2个月以上方能进行鉴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鉴定:

  1、内固定在位符合标准中鉴定技术规范或条款规定情形的;

  2、因年龄(60周岁以上)、身体等原因,为避免可能的手术风险,被鉴定人书面申请或临床出具不宜取出证明(建议意见)的;

  3、双方当事人同意根据现状进行鉴定的。

  凡是涉及临床证明(建议意见)、当事人申请、双方同意按现状鉴定情形的,均需在鉴定意见书中予以说明。临床证明(建议意见)原则上由手术医院作出。

  二、关于疑难问题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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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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