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制定机关:
全部
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公布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主题分类:
全部
效力等级:
全部
搜索 清空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司法厅、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甘肃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司法厅、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甘肃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发改规范〔2024〕1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司法局、市场监管局,兰州新区经发局、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当事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鉴定服务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研究修订了《甘肃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司法厅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2日

  
甘肃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当事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鉴定服务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甘肃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经甘肃省司法厅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委托人或当事人收取服务费。
  上述司法鉴定机构到我省行政区域外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经与委托人或当事人协商,可以执行我省或当地收费标准。
  在诉讼活动之外,上述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开展相关鉴定业务,向委托人或当事人收取服务费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合理有偿的原则。

  第五条 司法鉴定收费按照不同鉴定项目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司法鉴定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司法鉴定项目收费标准,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按照司法鉴定成本,兼顾社会承受能力,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制定《甘肃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与基准价目录》(见附件1)。
  以《甘肃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与基准价目录》规定的执行标准为基础。不得上浮,下浮不限。对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认定标准见附件2),司法鉴定机构可在与委托人或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书面确认的前提下,按不高于《甘肃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与基准价目录》标准上浮30%幅度内收取。
  承担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的鉴定人,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相关专业无高级职称评定的除外)。
  本办法施行期间,如需对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认定标准进行调整的,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调整制定。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分享
划线
批注
分享
投稿
划线
选择文字与已标注内容“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
重复,继续标注将覆盖上次标注内容
是否继续?
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