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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全市司法鉴定专业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全市司法鉴定专业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渝司发〔2023〕42号


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司法、人社部门,市级部门人事(干部)处,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人事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


  根据市职改办《关于印发〈重庆市2023年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方案〉的通知》(渝职改办〔2023〕212号)精神,现就组织开展重庆市司法鉴定专业职称申报评审及首批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经重庆市司法局登记、备案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从审批机关审批的退休时间起计算)、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并在受处分期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政务(党纪)处分并在处分影响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处于其他规定不得晋升职称(职务、职级)期间的人员,不得申报参加司法鉴定人职称评审。

  二、申报条件

  正常申报司法鉴定专业职称,应严格按照《重庆市司法鉴定人职称申报条件》规定执行(详见附件1)。已取得其他专业职称的,可按市职改办相关规定申报转评或多评同级司法鉴定专业职称。

  申报首批认定司法鉴定专业职称,须符合司法鉴定人职称申报的基本条件和相应的从业年限要求(详见附件2),“专业能力”须符合《重庆市司法鉴定人职称申报条件》中规定的所申报层级的能力,近5年以来“业绩条件”须同时满足《重庆市司法鉴定人职称申报条件》中规定的所申报层级的业绩条件之一和前一级层级的业绩条件之一。

  全职援外、援藏、援疆、援青1年及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全职参与脱贫攻坚1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市和区县属单位选派到农村乡镇全职工作1年及以上的乡村振兴专业技术人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职称申报政策。

  三、申报评审组织

  (一)申报时间

  重庆市司法鉴定专业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实行网上申报评审。为确保申报认定工作有序进行,司法鉴定专业职称申报审核时间为2023年11月20日至12月14日,提前或逾期均不受理。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个人申报及单位审核推荐时间(含公示时间):2023年11月20日至12月6日。

  主管部门审核时间:2023年11月27日至12月11日。

  评委会审核受理时间:2023年11月27日至12月14日。

  评审费交纳时间:2023年12月15日至12月17日。

  (二)申报程序

  申报人按照职称管理权限逐级上报材料,具体程序如下:

  1.市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司法鉴定人

  个人申报——所在单位审核——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推荐——评委会审核受理。

  2.区县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司法鉴定人

  个人申报——所在单位审核——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区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审核推荐——评委会审核受理。

  3.非公单位司法鉴定人

  (1)档案在重庆的:个人申报——所在单位审核推荐——人事代理机构审核——人事代理机构所在地区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审核推荐——评委会审核受理;

  (2)档案在异地的:个人申报(持异地查档记录)——所在单位(与参保单位一致)审核推荐——参保地区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审核推荐——评委会审核受理。

  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我市流动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235号)有关规定,工作单位、档案存放均在重庆的,须有1年以上社保缴费记录(市内外可连续计算);工作单位在重庆、档案在异地的,须在重庆工作1年以上(以社保参保记录为准);工作单位在异地、档案在重庆的,须在重庆存档1年以上(以存档记录为准)。

  4.市外单位驻渝司法鉴定人

  个人申报(持具有职称评审权限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所在单位审核推荐——所在单位驻重庆最高管理机构审核推荐——评委会审核受理。

  (三)申报步骤

  网上申报使用全市统一平台网报端口:http://ggfw.rlsbj.cq.gov.cn/cqzyjsrcw/positional-portal-web/public/cert/toUserPage。

  1.用户注册

  申报人,单位、区县主管部门、市级主管部门用户需提前进入系统进行注册。用户注册操作手册见网址:http://rlsbj.cq.gov.cn/ywzl/zjrc/sy/tzgg_110153/202010/t20201021_8077033.html,常见操作问题解答见网址:https://rlsbj.cq.gov.cn/ywzl/zjrc/sy/fwzn/202110/t20211028_9899030.html,个人用户申报操作手册登录平台后可查看。

  各级单位用户注册,必须以负责职称工作的个人用户身份进行注册,注册成功后,登录个人账户,进入系统首页,选择“职称”“注册单位”,完善资料后生成绑定相应单位、区县主管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的职称管理员权限(申报人本人不得申请绑定审核推荐单位的职称管理员权限,否则会造成本人无法申报)。

  逐级上报职称时,若无法选择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请联系相应机构进入系统进行注册。

  2.个人申报

  申报人在2023年11月20日至11月28日登录系统,如实填写和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要求见附件3),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所填业绩成果,均应在系统上传相应佐证材料,因未传佐证材料或佐证材料不符导致评审结果受影响的,责任自负。业绩成果如有涉密内容,请按保密规定进行脱密处理。

  申报材料以PDF格式通过网报平台上传提交,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申报人若以著作和重大疑难复杂案例作为业绩条件申报职称的,网报平台仅上传主要内容(著作关键信息页,司法鉴定委托书、意见书及主要附件等重要材料)。

  申报人可随时登录系统,通过“我的申请书”查看本人申请书审核进度及现阶段审核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提醒相关单位及时审核本人提交的申请书。

  3.审核受理

  (1)单位审核推荐。司法鉴定机构负责指导司法鉴定人申报,对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和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进行认真审查核对,严格把关,确保材料真实、准确、齐备,并结合相应级别的职称申报条件进行推荐审查。对申报材料不完整、填写不清楚的,应通知申报人在2天之内补充完善,申报人逾期未补充完善的,视为放弃申报。

  各单位原则上应于2023年11月29日24:00前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审核完毕后将拟推荐司法鉴定人的《重庆市职称申报综合情况(公示)表》和有关材料(由单位从平台下载打印)在本单位公开场所集中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有条件的还应同时在单位办公平台公示,公示期间的问题受理渠道应包含本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两级联系方式。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无问题的申报评审材料,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对不符合相应司法鉴定人职称申报条件的,不得推荐上报。

  (2)部门审核推荐。各有关主管部门、人事代理机构、人社部门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经审核合格的材料,可报评委会审核受理。

  各单位要积极协调相关的审核部门,提请及时登录系统进行审核处理,于2023年12月11日18:00前完成审核推荐工作,以免影响申报。因相关主管部门延期审核,造成申报人申请书逾期失效的,责任自负。

  (3)评委会审核受理。重庆市司法鉴定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规定的范围、权限和程序受理申报材料并做好登记。不符合资格条件、不属于受理范围或未按规定程序报送的,不予受理;材料不完整或手续不齐备的,申报人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2天之内补充完善,逾期未补正的(未经公示的材料不得补报)视为放弃申报。

  4.职称费用缴纳。评委会审核受理后,申报人需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5〕123号)相关规定缴纳职称评审费用,评审费收费标准为:高级职称评审费每人420元,中级职称评审费每人240元,初级职称评审费每人120元。申报人通过手机银行APP非税缴款功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费用缴纳,逾期未缴费视为自动放弃申报。

  (四)评审程序及要求

  1.评委会评审

  按照“超员配置,随机抽评”原则以及评委会核准备案的评委抽取方式,由市职改办从重庆市司法鉴定专业高级职称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参与评审工作。评审会议预计12月中下旬召开(具体时间视实际工作进度确定),通过“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平台”开展在线评审,评审封闭管理、全程录音录像。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

  在评委会评审前接到投诉举报且查证属实的,或评审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并被查证属实的,评审终止。

  2.评审结果核准

  评审工作结束后,市司法局和市人社局官网对评审结果进行同步公示。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市司法局负责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举报投诉查无实据的评审通过人员,由市职改办公布高级职称评审结果,市司法局公布中级职称和初级职称结果。

  3.评审材料归档

  职称评审结果下发后,申报单位必须及时通知申报人登录系统,打印评审表。系统导出的职称评审表,评审结果页自带评委会、核准机构电子签章,暂时不带电子签章的栏目由申报人送相应机构进行补盖鲜章。完善签章的评审表,1份须存入申报人人事档案、1份存入单位文书档案。

  4.职称证书办理

  全面启用职称电子证书,不再办理纸质证书。申报人可登录“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平台”(http://ggfw.rlsbj.cq.gov.cn/cqzyjsrcw/positional-portal-web/public/cert/toUserPage)直接下载打印通过全市统一网报系统取得的职称电子证书。

  5.复查

  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进行投诉。复查主要核查评审程序是否符合规范,评审过程中有无错看、漏看申报人业绩成果材料造成误判等情况。复查申请人须在评审结果确认后2个月内(逾期不予受理)向市司法局提交书面复查申请。市司法局复查后将复查结果反馈复查申请人。

  四、纪律要求

  申报人要认真履行“诚信承诺”,一个年度内通过正常申报渠道(不含各种“绿色通道”评定)只能申报一次职称,且不得违规以兼职、挂靠、假冒等形式通过其他单位申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有关人员、评审专家或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按《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重庆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渝人社发〔2021〕25号)规定进行处理。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申报推荐。

  (二)申报人工作时间、任职时间计算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业绩成果的计算时间截至申报当月,对年对月计算。

  (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职称系统将通过数据协同共享方式,自动比对申报人的学历、学位信息,社保缴费单位,档案存放机构,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完成情况,事业单位岗位空缺情况。系统自动验证通过的人员,无需另行上传佐证材料,系统自动验证未通过的人员,应上传佐证材料提交人工审核。

  (四)其他未尽事宜请与重庆市司法鉴定专业高级职称评委会联系。

  评委会联系方式:廖老师、陈老师,67086073、67080028;

  网报系统技术支持电话:李老师,023-88612333;

  联系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黄龙路4号市司法局317室。

  附件: 1.重庆市司法鉴定人职称申报条件

  2.重庆市司法鉴定专业职称申报基本条件简化表

  3.重庆市司法鉴定专业高级职称评委会申报材料要求

  4.重庆市司法鉴定专业职称申报(首批认定)表

  5.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卡

  6.主要业务目录登记表

  7.委托评审函

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1月17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四章  初级司法鉴定人、法医师申报条件

  第五章  中级司法鉴定人、主检法医师申报条件

  第六章  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申报条件

  第七章  正高级司法鉴定人、主任法医师申报条件

  第八章  附则

  
附件1


  
重庆市司法鉴定人职称申报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9 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推进职称改革,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和选拔我市司法鉴定专业技术人才,按照重庆市人才战略部署,结合重庆市司法鉴定行业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司法鉴定人职称分设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初级司法鉴定人、中级司法鉴定人、副高级司法鉴定人、正高级司法鉴定人。

  司法鉴定人职称按司法鉴定执业类别分为四个专业方向,分别为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和环境损害鉴定。其中,法医类鉴定的职称名称为法医师、主检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任法医师。其他专业方向在职称名称后标注,如初级司法鉴定人(物证类)等。

  原司法鉴定人职称与统一后的司法鉴定人职称对应关系为:原助理工程师对应初级司法鉴定人,原工程师对应中级司法鉴定人,原高级工程师对应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原正高级工程师对应正高级司法鉴定人。法医类司法鉴定人职称名称不变。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申报条件适用于经重庆市司法局登记、备案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不适用本条件。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报司法鉴定人职称,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二)热爱本职工作,恪守司法鉴定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 律,科学公正,勤勉敬业,廉洁自律,作风端正。

  (三)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符合国家和重庆市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 的。

  (二)专业技术人员受到政务(党纪)处分,在处分影响期内的。

  (三)在其他规定不得晋升职称(职务、职级)期间的。

第四章  初级司法鉴定人、法医师申报条件


  第六条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1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3年。

  第七条 基本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具备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的能力,能够胜任基础性工作,完成的司法鉴定业务符合质量要求,累计完成业务量为:法医类司法鉴定50件以上、物证类司法鉴定30件以上、声像资料司法鉴定5件以上、环境损害司法鉴定5件以上。

第五章  中级司法鉴定人、主检法医师申报条件


  第八条 具备博士学位,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1年;或具备硕士学位,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3年,或取得初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初级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5年,或取得初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初级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初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初级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 5 年。

  第九条 申报中级司法鉴定人、主检法医师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1.熟练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了解本专业领域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2.具有承担较复杂司法鉴定工作的能力,能准确理解、熟练运用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和规范,累计完成业务量为:法医类司法鉴定80件以上、物证类司法鉴定50件以上、声像资料司法鉴定10件以上、环境损害司法鉴定5件以上。

  (二)业绩条件

  取得初级司法鉴定人、法医师职称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科研项目,或参与编制标准,或获授权专利。

  2.参与起草法律、法规、规章、地(市)级以上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认可的行业协会指引。

  3.公开发表论文,或公开出版著作。

  4.获地(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设立或认可的行业协会颁发的奖励(获奖与鉴定工作相关)。

  5.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文书被地(市)级以上部门或认可的行业协会收录为典型案例。

  6.参与撰写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报告,或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第六章  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申报条件


  第十条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副高级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副高级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副高级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10年。

  第十一条 申报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1.系统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具有跟踪本专业领域科技发展动态的能力,能够吸取最新科研成果应用于实际工作,是本专业的技术业务骨干。

  2.具有丰富的司法鉴定工作经验,能深刻理解和熟练运用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和规范,业绩突出,能主持或独立完成复杂疑难司法鉴定工作,累计完成业务量为:法医类司法鉴定200件以上、物证类司法鉴定100件以上、声像资料司法鉴定20件以上、环境损害司法鉴定20件以上。

  (二)业绩条件

  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主检法医师职称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参与(限课题承担者前3)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参与编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2.获授权专利(排名前2)。

  3.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被 SCI、EI、SSCI

  收录论文1篇。

  4.以主编或副主编身份出版著作(15万字以上)。

  5.参与起草法律、法规、规章、省(部)级以上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市司法鉴定协会指引。

  6.获省(部)级以上奖励(获奖与鉴定工作相关)。

  7.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文书被省(部)级以上部门收录为典型案例。

  8.参与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有重大社会影响、疑难、复杂的司法鉴定3例。

  9.参与较高水平的技术研究项目,独立撰写有较高水平研究报告,受到同行专家认可。

第七章  正高级司法鉴定人、主任法医师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司法鉴定人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5年。

  第十三条 申报正高级级司法鉴定人、主任法医师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1.具备全面系统深厚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精通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及制度,全面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领域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学术造诣深,学术影响力大,是本专业领域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2.具有丰富的司法鉴定工作经验,能深刻理解和研究制定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和规范,有效地组织和处理本专业领域有重大影响的复杂疑难司法鉴定工作,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业绩显著,累计完成业务量为:法医类司法鉴定300件以上、物证类司法鉴定200 件以上、声像资料司法鉴定50 件以上、环境损害司法鉴定30件以上。

  (二)业绩条件

  取得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职称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主持编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2.获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

  3.获授权发明专利(排名前 2)。

  4.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或被 SCI、EI、SSCI

  收录论文2篇。

  5.主编著作(15万字以上)。

  6.参与起草法律、法规、规章、省(部)级以上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7.出具的3份司法鉴定意见文书被省(部)级以上部门收录为典型案例。

  8.参与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5例以上。

  9.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研究成果,并独立撰写有高水平、高影响力的代表性研究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有关条款说明:

  (一)本条件中,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级。

  (二)本条件中的业绩成果须与申报专业相近相关。

  (三)本条件中的科研项目以立项单位授予的验收合格证书 或结项证书为准;累计完成业务量以申请人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文书为准。

  (四)本条件论文指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具有国内 统一刊号CN或国际标准刊号ISSN 的学术期刊(包括高校公开 发行的学报,出版社公开出版的论文集等)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 文,且字数不少于2000字。“中文核心期刊”主要是指由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CSCD)”、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收录的学术期刊(均不含增刊、扩展版),以论文发表时的版本为准。

  (五)本条件中的著作指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且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

  (六)“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认定标准按照重庆市司法局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条件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 司法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条件自 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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