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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通知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通知


  
苏司通〔2018〕1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市、县(市、区)司法局:


  为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强审判阶段刑事辩护工作,根据最高法院、司法部有关工作要求,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研究制定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拟在我省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现将该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地区

  确定南京、无锡、宿迁三市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其他设区市可根据刑事案件数量类型、律师资源、经费保障等情况,确定1-2个县区开展试点工作,并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司法厅备案。

  二、试点时间

  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正式开展试点工作,试点时间1年。

  三、试点内容及工作要求

  各试点地区应当根据《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开展刑事案件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各试点地区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精心组织、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落实通知要求,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要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试点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司法厅报告。

  
附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辩护作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的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第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适用通知辩护的情形之外,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第三条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被告人具有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如果不委托辩护人,将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四条 人民法院通知辩护的,应当将通知辩护公函以及起诉书、判决书、抗诉书、申诉立案通知书副本或者复印件送交法律援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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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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