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澄碧河水库水质保护条例
(2017年8月24日百色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7年12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5年8月28日百色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百色市立法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25年11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澄碧河水库水质保护,改善水库生态环境,防治饮用水水源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澄碧河水库(以下简称水库)水质保护范围的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水库水质保护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综合防治、合理利用、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水库水质保护范围划分为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具体范围的划定和调整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和右江区、凌云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宣传牌,在显著位置设立警示标志,并根据需要设置防护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水库水质保护范围内的地理界标、宣传牌、警示标志、防护设施。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和右江区、凌云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库水质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水库水质保护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的水库水质保护工作。
水库水质保护范围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水库水质进行保护。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和右江区、凌云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水库水质保护范围内的下列工作: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水功能区划编制以及划定、水质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保护、河道综合治理等监督管理;
(三)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
(四)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农药、化肥、农膜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并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渔业资源增殖进行指导;
(五)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水源林营造、湿地保护、原生灌木植被和防护林的保护以及森林安全等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和右江区、凌云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审计、商务等有关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水库水质保护工作。
第八条 水库管理机构负责水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水库水质保护有关法律法规;
(二)参与水库水质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核工作;
(三)对其管理范围内的水库进行日常巡查管理;
(四)负责清理库床淤积物,打捞和处置垃圾、废旧板材、水浮莲、树枝、杂草等漂浮物;
(五)负责水库渔业资源增殖工作;
(六)协调有关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保护水质。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动会商机制,协调解决水库水质保护范围内的下列重大事项:
(一)重大
水污染事故处理;
(二)综合整治;
(三)污水、垃圾、畜禽养殖等问题处理;
(四)林业生态保护和发展问题;
(五)水环境质量监督和信息发布;
(六)旅游开发利用问题;
(七)跨县(区)的水事纠纷处置;
(八)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