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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新丰江流域协同保护的决定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韶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1号)


  韶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10月30日表决通过的《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新丰江流域协同保护的决定》,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12月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2月11日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新丰江流域协同保护的决定


  
(2025年10月30日韶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5年12月4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探索区域协同立法的精神,加强与河源市对新丰江流域的协同保护,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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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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