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甘肃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
(2020年7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6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25年11月27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为了加强资源管理,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
资源税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资源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作如下决定:
一、
资源税法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税目,我省应税矿产品适用税率,按照所附的《甘肃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
资源税法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税目中,地热、矿泉水实行从量计征,天然卤水实行从价计征,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实行从量计征和从价计征相结合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