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税发〔2025〕30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水利局:
为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4年第12号)、《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浙江省水资源税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浙财税政〔2024〕11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部分特殊取用水人的认定
(一)水工程管理单位由相应审批取水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并及时传递给取水口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指单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和联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具体名单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会同级税务部门确定。
(三)符合免征条件的生态取用水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并及时传递给取水口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二、关于同一纳税人多途径多用途取用水的征管
(一)同一纳税人取用水适用不同税额标准的,应当分别计量每类取用水的实际取用水量,并按照适用税额分别计算申报缴纳水资源税;如不能分别计算的,从高适用税额标准。每类取用水的许可水量或取水计划数应经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