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遵义市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部分条款的决定》已于2025年8月29日经遵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5年9月29日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0月15日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遵义市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部分条款的决定
(2025年8月29日遵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遵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对《遵义市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后增加“《贵州省
水污染防治条例》等”。
二、删去第二条第二款中的“南郊水库、北郊水库”和第三款中的“调整”。
三、删去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社区”。
四、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的“耕地逐步退耕还林还草”。
五、在第十七条第二款“设立隔离设施”后增加“并定期进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