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6号)
《凉山彝族自治州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由凉山彝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9月8日通过,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9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9月30日
(2025年9月8日凉山彝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5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国务院《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四川省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凉山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践行“有事必应,无事不扰”的服务理念,转变政府职能,创新体制机制,强化法治保障,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各项工作。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营造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人人参与营商环境、人人服务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落实国家、省发展战略,加强与毗邻地区交流合作,推动政务服务协作、执法协同和资质互认,促进要素自由流动和高效配置。
第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第七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经过公平竞争审查,并定期评估,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保障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八条 禁止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确需实施前述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
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摊派行为。涉企收费、增加企业负担的第三方服务、行政委托、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政处罚等事项,应当在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统一公开平台集中公开,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取消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收费事项。市场主体有权拒绝无依据的第三方服务要求。
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统筹检查计划。同一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项检查的,应当合并一次进行。行政执法主体开展涉企检查,应当精简现场检查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