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6号
儋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儋州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规定》,已经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5年9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儋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0月11日
儋州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规定
(2025年7月31日儋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30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对标国际高水平规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议事协调工作机制,实施各类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营商环境问题,推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第一责任人。
市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制定营商环境目标和考核体系,指导、组织、协调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开展对营商环境问题的转办、协调、督办等活动,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办事处营商环境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评。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研究提出、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改革措施,依职权解决营商环境问题,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市发展定位、发展目标等相关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产业规划、空间布局及引导政策,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本市提供企业开办一站式服务,推行帮办代办,全面实现开办企业全流程业务数据线上流转。
允许市场主体通过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和备案多个符合条件的经营场所的方式在住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
本市实施一般注销登记制度和简易注销登记制度相互配套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市场主体不良资产处置平台,加速不良资产处置。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制定和公开本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清单,依法公开公共资源交易规则、流程、结果、监管和信用等信息,优化见证、场所、信息、档案和专家抽取等服务,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并平等参与交易活动。
第七条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精简报装材料,推行联合报装,公开服务范围、标准、收费、流程、完成时限等信息,实现全程在线并联办理。
公用企业事业单位收费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规定外的费用,不得违法拒绝或者中断服务。
第八条 本市推动船舶落户“多证联办”制度,开展国内航行船舶转籍落户“洋浦”跨单位并联办理。
支持实施更加高效开放的船舶检验制度,推动船舶检验机构简化船舶检验手续,提升船舶检验便利度。
推动洋浦航运交易所和洋浦港保税油供应中心建设,发展符合本市需求的大宗商品贸易,培育修造船、油品加工与供应、特色产品加工和高端航运服务等产业。
第九条 本市培育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设定行业协会商会限制登记条件。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和能力建设,及时反映行业诉求,组织制定和实施团体标准,加强行业自律,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服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搭建相关产业对接交流平台,举办具有影响力的行业活动,开展招商引资、人才引进等工作。
第十条 市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当践行“有事必应、无事不扰”的服务理念,推行涉企活动预约、登记制度。具体涉企行为规范由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