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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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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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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供热条例(2025年修正)

  

  
(2010年3月13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0年5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1年12月27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2021年11月2日包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 2022年1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5年8月30日包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包头市供水条例〉〈包头市供热条例〉的决定》修正 2025年9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热管理,规范供热市场秩序,维护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供热规划、设计、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上位法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城镇供热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遵循统一规划、保障安全、规范服务、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供热管理机构对本市供热行业实施日常管理。

  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石拐区、白云鄂博矿区、土默特右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固阳县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负责其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和电力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供热信息化建设,建立供热监管和服务信息平台,实现供热信息综合应用和数据共享。

  热源单位应当建立供热信息系统。供热单位应当逐步建设供热远程智能监测调控技术平台,实现热源、供热管网、换热站、用户能耗在线监测和自动调节。热源单位的供热信息系统、供热单位的供热远程智能监测调控技术平台应当与供热监管和服务信息平台对接。

  第六条 市供热行业协会应当积极促进行业自律,建立行业服务、协调、激励、惩戒、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等机制,促进供热行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 鼓励研究、开发、推广和有计划地应用供热新能源、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能源发展规划编制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供热专项规划,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石拐区、白云鄂博矿区、土默特右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固阳县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能源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供热专项规划,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需要配套建设的相应供热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第十条 建设单位依法组织供热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邀请供热单位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聊城市供热条例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1号 / 公布日期:2025.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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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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