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西青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青政办发〔2025〕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西青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30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章 运营资质
第四章 规范运营
第五章 监督处罚
第六章 附则
西青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动西青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为市民提供更便捷、灵活、安全的出行方式,维护城市交通秩序和良好的市容环境,根据《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天津市关于鼓励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津交发〔2020〕3号)、《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等文件规定,结合西青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指依托互联网技术服务平台,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出于经营目的投放,向用户提供分时租赁服务的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青区外环线以外行政区域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投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以及西青区外环线以内行政区域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停车秩序管理活动。
第四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管理应当坚持“总量调控、规范有序、属地管理、企业主责、多方共治”的原则,统筹平衡市民出行需求、城市承载能力和市容环境秩序。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区级部门职责:
区交通运管局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建立完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管理机制,做好投放总量控制,依法依规对运营企业超投车辆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做好事前监管,复核企业资质;指导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经开集团与运营企业约定车辆投放配额、运营时间和范围等;统筹协调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跨街镇运营工作;制发和管理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营运号;建立健全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考评机制,组织相关单位对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公安西青分局负责取得投放配额的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申请的行政许可工作;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维护交通秩序;查处故意丢弃、损毁、非法占有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及其设备设施和涉嫌经济犯罪等违法违规行为。
区城管委负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占绿毁绿行为进行监督处理;负责全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管理和行政处罚;指导督促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经开集团对运营企业未按要求及时清理的车辆进行清理。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注册登记运营企业营业执照;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行为;维护用户合法权益;对本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进行产品质量监管。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运营企业废旧铅蓄电池收集、贮存、处置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调查处理运营企业安全生产事故。
区委网信办负责对接市委网信部门,统筹协调西青区相关部门,共同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平台的网络安全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推进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领域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依法依规将相关信用信息进行公示。
区网格中心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质量投诉及各类纠纷案件进行转办处理。
第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经开集团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