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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申报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实施方案的通知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申报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交发〔2025〕107号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服务中心:


  现将《申报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5年7月29日


  
申报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环大气〔2020〕31号)相关要求,助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快我市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以下简称“M站”)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M站实行自愿申报

  汽车维修企业本着自愿原则申报M站,鼓励汽车维修企业申报。

  (一)取得汽车维修经营备案的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从事发动机维修的三类汽车维修企业,可作为M站;

  (二)超标排放汽车的维护修理信息,应上传至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

  二、M站申报流程

  (一)申请

  符合申报条件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可向辖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申请表(见附件);

  2.天津市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信息服务网备案公示截图;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维修企业承诺书。

  (二)认定

  市内六区M站认定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具体事务性工作,通过对申请企业材料进行审查、现场实地复核的形式,对符合要求的认定为M站。其他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照市内六区方式实施,认定结果于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道路发展中心,由市交通运输委更新发布M站名单。

  三、监督管理

  (一)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台账、加强排查,M站经营状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须及时报送市道路发展中心。

  (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系,强化对M站的日常监督,对不规范的经营行为,依法给予处理。

  四、其它要求

  (一)有关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技术示范站申报工作,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技术示范站建设与管理办法〉〈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技术示范站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交办运〔2023〕8号)执行。企业申报时需提交满足《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技术示范站建设指南(试行)》要求的相关材料。

  (二)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9年12月9日原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印发的《认定机动车尾气排放治理维护站(M站)实施方案》(津道运发〔2019〕129号)同时废止。

  附件: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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